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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2/15
對「無照駕駛」作為加重處罰事由之檢視


摘要
  無照駕駛是我國長期存在的交通問題,儘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無照駕駛行為科以罰鍰,並對肇事致人傷亡的情形加重刑事處罰,似仍未達到良好的規範效果。本文透過分析兩則無照駕駛致人死亡的案例,探討實務上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處罰規定適用與否的裁量依據,並參照日本的立法例進行比較,以釐清無照駕駛行為的本質及其危險性,進一步檢視現行規定與裁量標準的適當性。此外,本文認為除現有之行政與刑事制裁外,應擴大對車輛沒入或扣留制度的適用,才能更有效遏止無照駕駛及相關促進行為。




本文目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伍、代結論──對無照駕駛失控現狀之對應


本文試讀
壹、事實摘要
  為便於後續說明,先就以下兩則實務判決為概述:
一、案例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7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827號判決)
  本案被告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駕駛他人之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虎尾鎮158號公路行駛,途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能減速反而以時速約80公里超速行駛。而騎乘機車行經該路口之被害人,亦未能注意其方向號誌為閃光紅燈,未能暫停禮讓幹線道之被告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先行駛至,兩車遂發生碰撞,致被害人人車倒地,雖經送往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
二、案例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967號判決)
  被告之駕駛執照因身障因素已遭撤銷,仍駕駛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佳里區延平路行駛,行經閃光黃燈之路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減速慢行,卻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適有被害人騎乘機車沿同向於左前方行駛,雙方發生碰撞,致被害人人車倒地,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貳、爭點
  一、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2款以「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及「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作為致人死傷之加重處罰事由,其理由何在?又現行條文於設計上有何值得檢討之處?
  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於2023年5月修正後,加重處罰規定於適用上由原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變更於「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個案中涉及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加重事由時,法院應如何權衡是否予以加重?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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