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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2/30
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之定位與解釋適用


摘要
  甲為一知名YouTuber,為臺灣職棒之專業球評,在其一集Podcast節目中,引領球迷回顧職棒自1990年開辦以來之發展歷史。在節目的布景除有中華職棒大聯盟標識(Logo)外,僅特別掛有元老級B隊含有B隊標識的註冊商標,並在直播中告知觀眾,凡加入甲所發起的球迷俱樂部,並繳清1年會員的會費者,將免費贈送B隊前述註冊商標所指示之紀念球衣和球星簽名球。B隊所屬公司見此情形,便去函甲,聲明其節目未經授權利用B隊的註冊商標而吸引球迷加入會員並致贈紀念品,侵害其商標權。甲回函則以其行為符合商標法之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請問甲之抗辯是否有理?




本文目次
壹、爭點
貳、解析
參、結論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一、背景概要
  商標權之行使,其目的在於確保註冊商標所代表之商譽相關資訊,能正確傳遞至相關消費者處,利於其作成商標所指示物品或服務之交易決策。特別是當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相同或類似商標物或服務,以扭曲商譽相關之正確資訊,產生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影響消費決策之公平性,此時商標權之法定權能得以介入不法行為,基於商標侵權之評價,尋求相關救濟。前述註冊商標之商譽相關資訊,係透過商標本身之設計內容所呈現,而商標設計內容經常採取人類所能感知且具有識別性之符號,包括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等,雖商標之相關商譽基於市場公平競爭確有保護之必要,以免遭不法攫奪,然而,商標設計內容所構成之符號諸元,並非當然為商標權人所獨占,在不構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下,任何人應有使用配置以遂行商品交易之商業表意自由。是故,為平衡折衝商標權相關經濟利益以及商業表意自由二方面,商標法特別創設商標合理使用相關規範,作為商標權行使之例外,以調節商標權之行使與救濟。一般而言,商標合理使用可分為二類,第一類為商標之描述性合理使用,第二類為商標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分別規範於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二、本題爭點
  本題所涉及之爭點為商標之指示性合理使用,亦即甲於直播節目中以B隊的註冊商標,鼓勵觀眾加入付費會員並以B隊的紀念球衣和球星簽名球作為贈品,其行為是否構成對於B隊註冊商標之指示性合理使用,不受商標權行使與救濟相關效力所及?商標法於2023年5月新增指示性合理使用之獨立規範,以回應司法實務之需要,並在規範體系上區別描述性之合理使用。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對於指示性合理使用特別加以規範:「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依法理,指示性合理使用之解釋得以由三方面檢驗之,第一、被告是否有使用原告商標以辨識原告存在之實際需要?此與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所規範之「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有關。第二、使用原告商標以滿足前述需要是否逾越必要程度?此與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所規範之「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有關。第三、商標使用結果是否誤導相關消費者對原被告間產生錯誤的商業聯繫或贊助關係?此亦與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所規範之「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有關。若能通過此三方面之檢驗,亦即被告之商標使用有其辨識存在之實際需要,且並未逾越必要程度,同時不致原被告間產生錯誤的商業聯繫或贊助關係,方可建立指示性合理使用之推定,此時舉證責任轉置於商標權人,由其舉證被告之行為是否構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若舉證成功,則推翻被告關於指示性合理使用之抗辯。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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