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5/01/05
評法院以「本案勝訴可能性」為標準裁酌證據保全之妥適性


摘要
  關於民事訴訟之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另關於證據保全之聲請,同法第370條復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7號民事裁定作成前後之實務演變
參、「本案勝訴可能性」是否滲入證據保全之裁酌標準?
肆、問題的提出及因應之道
伍、結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關於民事訴訟之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另關於證據保全之聲請,同法第370條復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專利侵權事件之證據保全係適用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法條文義可知,若擬在專利侵權事件中聲請法院保全證據,則需釋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例如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惟並無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應具有「聲請人將來勝訴之可能性」之要件(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65條第3項)。然而,由專利侵權事件證據保全之法院實務觀察,卻可窺見「本案勝訴可能性」之身影。由於專利訴訟相較於其他民事訴訟實有其特殊性,例如專利訴訟經常發生證據偏在一方之情況,非依法進行證據保全恐難主張專利權。因此,若聲請人擬聲請法院保全證據,則法院之裁酌標準即屬能否主張專利權之關鍵。以下係筆者就近年專利侵權事件中關於以「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為由聲請保全證據之法院案例觀察,惟並不涉及各該個案保全證據准否有無理由之意見,合先敘明。

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7號民事裁定作成前後之實務演變
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就證據保全之聲請有無審酌「本案勝訴可能性」之早期見解
  (一) 智商法院曾有少數裁定明示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較低」從而否准證據保全之聲請。
  例如智商法院108年度民專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曾指出:「證據保全之目的係作為以後起訴或協商和解之用,若抗告人指摘相對人侵權之勝訴可能性較低,即使准予證據保全,即可能無實際用處,而徒浪費司法資源……故如證據保全不當致相對人受損害時,相對人可能無法求償,因此是否准許證據保全,法院應為衡平考量。」、「查智慧局網站輕易查到99年10月11日公告之第408793號『自行車打氣筒之壓力顯示器結構改良』新型專利……可見將原為圓形之壓力儀表改良為水平橫移之標尺為習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因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而具有得撤銷專利權之原因,於以後訴訟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不得對相對人主張專利權,因此抗告人於以後訴訟中之勝訴可能性較低,應無准予證據保全之必要。」
  上開裁定所援引之新型專利先前技術是否為法院依職權搜尋並提出者雖不得而知,惟該案中法院係以該案系爭專利因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而有得撤銷之原因,從而基於「以後訴訟中之勝訴可能性較低」認為該案並無准予證據保全之必要。另查智商法院98年度民專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106年度民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等亦質疑聲請人未釋明起訴後之勝訴可能性,從而否准該案證據保全之聲請,茲不贅述。
  (二) 智商法院亦有若干裁定雖未提及「將來勝訴可能性」,但認為「法院應適度斟酌智慧財產權遭受侵害之可能性」,並以聲請人未釋明被控侵權物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文義範圍為由否准證據保全之聲請。
  例如智商法院109年度民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指出:「按證據保全,對於相對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有重大影響,考量智慧財產案件之特殊性,並維護競爭秩序之公平,為保障聲請人證據保全之訴訟上證明權,同時避免聲請人濫用證據保全制度,藉此窺探相對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應適度斟酌智慧財產權遭受侵害之可能性,並審慎衡量兩造相互衝突之利益。」、「系爭藥品與專利藥品雖同活性成分結構,惟可能具有不同晶型,聲請人未能釋明系爭藥品活性成分……故依聲請人所舉之事證,尚難認已釋明系爭藥品有為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所讀取……聲請人之釋明尚難認系爭藥品有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7、9及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11之可能……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


影音推薦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