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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4/11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評析──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


摘要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含有實現權力制衡及責任政治之目的及意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有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係將上開憲法增修條文適用之程序及具體細節做較明確之規定,以利總統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之決策所涉及並影響之國情發展,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及接受詢答,並藉此溝通、說明及尋求支持,以順利推行政策及施政。係在實現民主憲政國家責任政治之精神。無奈本件判決將上述有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大部分之修正條文,均宣告違憲失效,不僅痛失確認責任政治樹立典章規範以彌補憲法規範不足之良機,反而阻礙民主憲政國家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精神之發揮,令人痛心惋惜。

關鍵詞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條文違憲之理由
參、評析
肆、結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2024年1月13日舉行之總統大選及國會改選,在三雄鼎立之競爭下,民進黨之賴清德以得票率40.04%相對多數之選票1取得勝利當選。但在立法院席次方面,在總共113席中,民進黨僅取得51席,而國民黨則取得52席、民眾黨取得8席、無黨籍取得2席2。在野之國民黨及民眾黨為加強監督執政之民進黨政府,合力推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修正,於2024年5月28日完成三讀,行政院認增修條文及增訂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3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於同年6月21日以超過全體立法委員1/2人數之票決贊成維持原決議。總統遂於同年6月24日明令公布。而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行政院、總統及監察院以上述增修條文有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並侵害總統、監察院之權限,亦侵害被提名人及一般人民之隱私權、消極不表意自由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聲請就上開條文為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先於2024年7月19日作成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裁定將該等新增修條文規定暫時停止適用,後於2024年10月25日作成本案之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修之大部分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違憲,並自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本件判決審理之法規雖為2024年6月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修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審理之議題分為上開法律之「立法程序部分」、「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25條關於質詢之規定」、「人事同意權部分」、「調查權之行使部分」、「聽證會之舉行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然實則涉及憲法機關間之權限分際,更觸及民主憲政國家核心精神之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之建制及實踐問題,影響憲政發展鉅大深遠,應予特別重視。從而本件判決就上開諸多議題之審理所表示之法理見解及其結論以及理由,是否掌握憲法精髓及其闡明是否合理正確而足以令人信服,尤須予以檢視並加以評析。
  又本件判決審理系爭法律之「立法程序部分」,判決主文第1項宣示「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準此,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因不涉及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之建制及實踐問題,本文不予評析,而僅先就「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之判決結論及其理由予以檢討並評析,其他議題之部分,則留待另文評析,合先說明。

貳、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條文違憲之理由

一、總統與立法院並無憲法上之權力從屬關係;總統並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亦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憲法權限
  認為總統及立法委員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因而均應各自對人民負政治責任,其彼此間並無憲法上之權力從屬關係。〔理由第78段〕又就權力監督與制衡關係而言,立法院雖得依憲法所定程序,提出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與彈劾案,惟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應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通過,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則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均非立法院可直接對總統行使之權限(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及第10項規定參照)。因此,認為總統並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亦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憲法權限。〔理由第79段〕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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