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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5/09
永續資訊揭露不實之刑事責任


【關鍵詞】

【本文目次】
壹、前 言
貳、企業永續資訊揭露義務之相關規定
參、強制性永續資訊揭露不實的可能刑事責任
肆、結 語

【本文試讀】
壹、前 言
近年來,全球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問題,正嚴格考驗著各國政府,有關ESG(Enviromental環境保護、Social社會責任、Governance公司治理)與永續發展議題,更是吾人所處時代的重要的議題。隨著主管機關對於企業永續資訊揭露的要求越來越多,並要求提供量化數據以供檢視,永續報告書將不再是「作文比賽」。隨著法規範密度的提升,企業將因負有法定揭露義務,而伴隨產生法律風險。本文嘗試從刑法、證券交易法的規範角度出發,探討國內企業在永續資訊揭露時,如涉有不實,可能衍生的刑事責任,以期各界對於永續資訊揭露議題之刑事面向有更多了解。

貳、企業永續資訊揭露義務之相關規定
為引導企業界因應永續發展的議題,以掌握全球重視的ESG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0年8月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 ,以期提升企業的公司治理,並重視永續發展。2022年3月,金管會又推出「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於2027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並於2029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確信,以完成企業永續發展基礎建設 。
以「公司治理藍圖」與「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為上位概念,金管會於2023年3月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 ,將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政策重點以及推動時程具體化,要求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都應編製永續報告書,且自2025年起,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下的上市櫃公司亦應編製。也就是說,全體上市櫃公司從2025年起,每年都應編製「永續報告書」 。
再者,為精進企業的年報資訊揭露完整性,金管會也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年報準則」),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於年報中揭露符合一定條件之氣候相關資訊。是以,目前上市櫃公司的永續資訊揭露義務有二,包括「編製永續報告書」以及「年報永續資訊揭露」:

一、編製永續報告書
自2021年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相繼修正公告「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與「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下合稱「作業辦法」)規定後,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按證券交易平台所頒布的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實踐揭露義務。
根據作業辦法,上市櫃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下稱「GRI」)準則、永續會計準則理事會(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下稱「SASB」)準則或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下稱「TCFD」)指南,充實永續報告書內容。報告書應涵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之風險評估,並對應GRI準則之內容索引訂定績效指標,以管理所鑑別之重大主題 ,同時須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 。
GRI準則設定了經濟、環境和社會3大面向以及34項指定項目,要求企業應於ESG報告中揭露其經營治理成果、環境改善作為及社會企業責任,並規範統一的報告格式,以增加永續資訊揭露之一致性及可比較性。GRI準則所重視的指定項目,在經濟面向包括企業的財務表現、經濟價值創造、供應鏈管理反貪腐和合規性、與股東權益等;環境面向包括企業的環境管理、資源使用效率、能源、廢棄物管理等;社會面向則包括社會責任、人權和勞工權益、社會投資和慈善事業、產品安全和品質等。
SASB準則相較於GRI準則,聚焦於發現「產業特定」的風險與機會,要求企業揭露可能影響財務指標之常態化活動。SASB準則獨特之處,在於該準則具備可依據個別產業的機會和風險,制定對該產業財務重大影響的一致產業指標、衡量方式 。
末就TCFD指南,TCFD係由G20組織於2015年成立,要求企業藉由「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訂定指標與目標」等四大層面,達到有效管理氣候變遷之風險與機會,並協助定價為財務資訊,以期企業投資人及管理者了解企業面對氣候變遷的風險。
綜上說明,一份好的永續報告書,應具備完整性、可信性、並能夠為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所理解,才達到永續報告書編製目的。...(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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