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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7/17
何謂海商法上船舶──三階段之檢驗


【摘要】
甲於碧海灣海水浴場渡假租賃水上摩托車,因機件故障而落海溺水死亡。甲的家屬依民法租賃契約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出租人乙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乙主張水上摩托車為海商法上船舶而得適用海商法船舶所有人總額限責制度,而依法限額賠償10萬。試問: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何謂海商法上船舶?水上摩托車是否為船舶?如是,又是否為海商法上船舶?

貳、解析
一、何謂海商法上船舶?
(一) 適用之船舶
1.與海相通水域或水中
海商法第1條規定︰「本法稱船舶者,謂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係指向與海相通水域航行之海船,係居於國際性、涉外性之考量,如船舶僅航行於內國之內河、封閉型湖泊(如日月潭、澄清湖)所發生之海商糾紛,為該國內國事務,國際公約不介入規範之,換句言,亦是欠缺法律衝突(conflict of laws)之情形。如1910年船舶碰撞統一規章公約第1條規定適用之船舶僅限海船。又如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漢堡規則、鹿特丹規則等運送公約亦僅適用於國際運送。
2.船舶定義
海商法所規範之法律議題,從船舶運送器用益之取得,取得船舶後之海上經濟活動、遭逢海上事故、海上風險管理及海商糾紛救濟之方式,均圍繞船舶,而為海商法最重要之適用客體,甚至在英美法能成為訴訟主體之民事被告,而有對船訴訟之制度(action in rem)。
何謂船舶?ship與vessel如何區分?ship與vessel一般均中譯為船舶。Vessel係「運送財物或乘客至目的地之交通工具(transportation for property or passengers to destination)」,側重其運送之經濟功能,而Ship係「使用於航行非以櫓槳推進之vessel(a vessel, not being propelled by oars, used in navigation)」,側重航行之使用目的,亦即Ship係「供航行使用而非以櫓槳推進以運送貨物或乘客者」。惟是否有法律上區分之實益,令人懷疑,而實務上分類也非易事,故現行英國法對ship與vessel不予區分。又英國現行法對ship已不再限於「非以櫓槳推進者(動力船舶)」,而定義為:「各式使用於航行之船舶」,亦即所有使用於「海航」者均得為船舶,強調其海上航行功能,而以「是否使用於水面航行?」為論證之客觀性測試。依此客觀性測試法而推證而出之船舶及非船舶之案例如下︰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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