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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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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追回專題研究補助費於教師聘約關係下之認識
【目次】
壹、前 言
貳、模擬案例 參、教師聘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 肆、回觀模擬案例 伍、結 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 言
2022年7月29日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憲判11判決」),主文宣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應不再援用。理由中指明,大學依據與教師訂立之聘約約定,通知教師未來將不予續聘,其性質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此一判決雖係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為審查標的,惟其理由之闡述,則係尋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之脈絡,以大學為聘約之一造,對於聘約另一造之教師表示將不予續聘,為一種意思表示之通知,推翻以往行政訴訟實務上,向以不予續聘之表示為學校公權力作用下的一種行政處分的見解 。實則,早在釋字第308號解釋已闡釋公立大學教師與學校間,屬於聘約關係。而聘約之締結與消滅,以意思表示為本,乃屬當然。在行政訴訟體系長期習以行政處分為訴訟媒介的思維下,此一解釋可謂是再次提醒審判上應注意行政契約之理路 。惟之後於學術及實務界所熱議的問題,大部分聚焦於公立大學教師經學校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停聘、不予續聘(下稱「解消聘約關係」),所生爭議之正確的訴訟類型為何,或經限制其於一定期間不得受聘為教師之決定,應以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為被告等程序上之歧見 ,迄今已逾2年,此一爭議似仍未歇。
關於公立大學教師與學校間之法律關係之定性,所生影響不僅是訴訟類型等程序上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在行政契約之基礎下,雙方應如何以契約形塑彼此間之權利、義務,抑或是如何辨認已經校、師間成立多年之聘約內容有如何之權利、義務,方得有尋繹訴訟類型之基礎。本文嘗試以個案說明契約實體關係之重要性,以下模擬案例,係國科會追討已為支付之研究計畫主持人主持費,涉及學校、教師與國科會三方關係,國科會應如何追討,始不致悖離教師聘約之法理;於聘約關係下,學校應如何衡平被追討之費用。本文先予分析教師聘約之性質,再由大學自治之精神及大學設置之目的,探討教師聘約一般性應有之權利義務,尤其與個案所繫之教師「研究」於聘約法律關係上之意義;繼之論究國科會撥予學校作為教師研究補助之法理基礎,補助金之發給義務及受領權利存在於何者之間,在聘約基礎上,何者負有如何之清償責任?藉以開展以聘約關係為中心,運用行政契約之法理,思考解決爭議應有之脈絡。 貳、模擬案例
A師前任職B國立大學教授期間,先後向國科會申請主持多項專題研究計畫,經審核通過後,由B校向國科會提出申請獲准而與國科會簽訂各項「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約定由國科會補助經費,由B校為各該研究計畫之執行機構,依約應督促A師於計畫執行期滿內,依規定提出可供發表之研究成果報告,於執行研究計畫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動支及分配經費,A師則本於各該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身分出具「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於國科會,表示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承諾如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由國科會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下稱「學倫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B校於國科會撥付上開研究計畫補助費後,亦按月將A師主持系爭專題研究計畫之每月主持費轉付予A師,前後共計百萬元。嗣後國科會查得A師執行研究計畫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而依學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對A師裁處停權10年,停權期間不得申請及執行國科會各項補助及獎勵案件(以上屬於國科會對A師之裁處,與教師聘約無關,非本文討論範圍),並對A師表示追回其已受領之主持費。隨後又以書函通知B校限期對A師追回上開款項,B校遂向A師催討,惟A師置之不理。國科會遂告知B校將於撥付之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內,扣除A師應返還之款項,隨後將扣抵後之餘款匯入B校帳戶。B校乃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之訴,請求判命A師應償還百萬元。
參、教師聘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
一、教師聘約之性質
行政契約係由雙方以合意之方式,設定、消滅或變更公法上一定之法律關係。在學說上之分類,有對等關係契約、隸屬關係契約,前者係指居於平等地位之當事人所訂立,通常為機關與機關訂立契約;後者指當事人間具有上下服從關係 。此項分類之重點,在於具有隸屬關係契約之性質者,兩造之地位並不平等,為防止行政機關訂定不公平之內容,乃有特別規定以為保障 ,例如行政契約第1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雙務契約兩造之人民與機關,彼此之給付應具相當性。大學教師聘約係由人民與公立大學所訂立,解釋上應具行政契約之性質,且應屬隸屬關係契約之雙務契約 。從而,對於法律之適用,即有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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