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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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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資訊權與競業禁止
【本文試讀】
A上市公司於2024年召開股東常會進行董事全面改選,改選結果市場競爭者當選董事一席與獨立董事一席。惟於同次股東會之董事競業禁止解除的議案中,市場競爭者當選之兩席董事(含獨立董事),均未獲股東會決議許可董事之競業行為。A公司則以該兩席董事未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解除競業禁止為理由,拒絕將A公司相關之財務、業務資料提供予該兩席董事。
【關鍵詞】
壹、爭點
董事資訊權是否會因股東會未許可董事之競業行為而受到影響?就此問題,一般董事與獨立董事之資訊權有無不同?
貳、解析
我國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是以倘股東會未許可董事之競業行為,公司得以股東會決議向該董事行使歸入權。惟股東會未許可該董事之競業行為,公司是否即得因此拒絕提供該董事執行職務所必要的財務、業務文件或相關資訊?公司法規定並未處理此一問題。
一、一般董事資訊權 我國公司法對於一般董事的資訊權,欠缺明文,過去屢有相關爭議。惟依目前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表示:「按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第23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執行職務時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02條復明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若董事缺乏應有資訊,將無法作成適當之判斷及決策。是董事如因執行業務之合理目的需要,為善盡上開義務,自應使其取得於執行業務合理目的必要範圍內之相關公司資訊,此乃董事執行職務所必然附隨之內涵,而屬當然之法理。董事之資訊請求權既係緣於其執行職務之本質所生,與股東權之行使無涉,其範圍當非以公司法第210條規定為限,...(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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