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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2/20
條約與其拘束力之認定──國際法院2025年5月19日加彭與赤道幾內亞關於土地與海域劃界與島嶼主權案之評析


【本文試讀】

本案之簡要背景如下:位處西非沿海,加彭之西北邊與赤道幾內亞之東南邊接壤,兩國之交界處有Corisco Bay,海灣中有部分主權歸屬於赤道幾內亞之三島嶼,位於赤道幾內亞之Muni River出海口附近。在同一海灣中亦有另三處海洋地物是本案之爭議標的,分別為Mbainé、Cocoteros與Conga,依據雙方2016年之「特別協議(Special Agreement)」,稱「系爭島嶼」。系爭島嶼距離加彭海岸約10海里、距離赤道幾內亞海岸約18海里,系爭島嶼皆未有人永久居住。 據赤道幾內亞所述,1972年8月加彭以軍事力量佔領了Mbainié並自此維持佔領,加彭則稱其於1972年在該島設立了一個小型警察局以確保其國民和漁民的安全。加彭聲稱,1974年加彭和赤道幾內亞總統在巴塔(Bata)簽署了一份文件,稱為「巴塔公約(Convention delimiting the 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s of Equatorial Guinea and Gabon)」,並認為該文件解決了兩國關於陸地和海上邊界劃定以及Mbainé、Cocoteros和Conga島嶼主權的爭議。然而本案之爭執點,在於雙方對於「巴塔公約」的是否真實存在、是否有約束力、是否構成「特別協議」第一條所稱之法源,意見分歧。

【關鍵詞】

壹、爭點
一、何謂條約?
二、條約拘束力之發生要件?

貳、解析
一、條約之意義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規定,條約是「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然而,判斷一文件是否為條約,並無絕對標準,學理上認為需視文件之目的是否有法律上之意義、文件之用語、締約者之行動是否展現其受拘束之意圖而非僅為政治目的等為綜合判斷;甚至,縱曾向聯合國秘書處為登記,也僅能「推定」其為條約。

二、本案關於條約與其拘束力有無之認定
(一)本案特別協議所稱之條約
依據前述事實,在兩方之特別協議中,提到國際法院有權就雙方間之法律權限(legal titles; titres juridiques)、條約或國際公約(convention)是否具有法律效力(force of law)而為認定,但雙方對於法律權限有不同定義。加彭認為,法律權限應該僅指條約與公約所得出者,此從文字之上下文可以得知。但赤道幾內亞認為,相關法律權限,另外還可以從其他國際法源得出。國際法院認為,其他國際法源應得適用。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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