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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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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對待憲法判決?淺談2025年死刑執行規則之修訂
【本文試讀】
【關鍵詞】
壹、前言
2025年3月24日,法務部以「因應憲法訴訟法之施行及明確化不得執行及停止執行死刑事由,俾兼顧受刑人權利保障及法律秩序」為由,公告修訂《死刑執行規則》(下稱《規則》)。除《規則》第12條有關修訂條文的施行日期外,其主要修訂方向有四:
第一、修正法務部收受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之「不得執行事由」(《規則》第2條); 第二、增訂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停止執行之事由(《規則》第3條); 第三、修訂為受刑人舉行宗教儀式之方式(《規則》第5條); 第四、執行程序從新,亦即本規則亦適用於修正前已判決死刑確定案件(《規則》第11條之1)。 而在這四點修訂方向中,由於《規則》第2條與第3條之修訂將影響受刑人救濟與死刑執行間的關係,因而引發其是落實或偏離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的爭議。如在《規則》公告修訂後,即有諸多民間團體發出聯合聲明,指稱此修訂有違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年憲判8」)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且難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對於民間團體的質疑,法務部則提出反駁,指出《規則》修訂是為了配合憲法訴訟法之修正與113年憲判8之意旨,使死刑執行必須符合該憲法判決意旨才可執行。 從民間團體與法務部意見的對立中,可發現其爭議核心就在於:2025年《規則》修訂是切實實踐113年憲判8的意旨?未依該判決意旨執行?甚或是偏離意旨而在正當法律程序的發展上走回頭路?正因如此,本文主題就是要檢視《規則》修訂是否「認真對待憲法判決」。以下解析中,本文將先整理《規則》的修訂重點,接著指出此修訂可能並未認真看待憲法判決的兩個面向:不得執行事由的限縮;未增訂受刑能力相關規範。 貳、解析
一、2025年死刑執行規則修訂重點與爭議之處
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同時依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我國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而本文所要討論的《規則》,即是法務部所定有關死刑執行之規則。依《規則》第2條第2項的規定,當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後,若審酌時發現有同條第一項的「不得執行事由」,則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換言之,不得執行事由如何設定,會影響法務部令准死刑執行的門檻高低及受刑人尚有停止執行而尋求救濟的機會大小。 而在2025年《規則》修訂中,由於修訂重點正涉及不得執行事由之設定,牽動法務部令准死刑執行的門檻與受刑人的救濟可能性,因而成為焦點所在。具體言之,如【表1】所示,此次修訂集中在關於非常上訴、再審與憲法訴訟的部分(現行《規則》第2條第1項的第3款至第5款),並未涉及其他款項的事由。關於刑事訴訟特別救濟的部分,對照修訂前後的文字,可發現依修訂前《規則》第3款,若當事人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當事人聲請再審而進入再審合法性審查階段,由於這些特別救濟程序已在進行中,故已構成不得執行之事由。...(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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