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卵巢

文章發表:2017/08/24

马老师

案例

患者吴某,青年女性,已婚未育,因“异位妊娠”就诊,门诊行超声检查示:左卵巢内见有囊性回声,界清,透声可,左卵巢与子宫间见混合性包块。急诊收入院立即给予手术治疗,术中探查见:左侧输卵管近端长约2.2cm,局部膨大,呈暗红色。输卵管远端积水,长约3.8cm,与近端断开,不连续,与大网膜粘连,左侧卵巢缺如。术后标本病理检查结果为“输卵管及绒毛组织”。术后患者恢复良好,如期出院。四年后,患者以本次手术医生误切其卵巢导致不孕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情况:经法院委托,原告申请伤残鉴定,放弃医疗过错等鉴定事项。经鉴定,原告一侧卵巢缺如构成十级伤残。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两次检查报告对于卵巢的描述不一致,可以推定原告卵巢缺失系被告手术造成,对于被告所提交的手术记录,系由被告单方制作,不予认可,且被告在术中发现的和术前检查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原告,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1万余元。被告上诉。

二审情况: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某鉴定中心以无法确定卵巢缺如时间为由退卷。经双方再次选定鉴定机构,原告方对被告所提交病案存有异议,认为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存在伪造,鉴定机构再次退卷。

案情分析

●原告的诉讼策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原告的卵巢缺如,被告应否承担责任。原告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首先评价“卵巢缺如”被认定为医疗损害后果的证据是否充分。在该案中,关键的证据有三个:术前超声报告、手术记录、病理检查报告。 就证明力来讲,超声报告的证明力最弱,而另两项证据的证明力较强,且明显对被告有利。手术记录为术者术中亲眼所见,病理报告证明所切除组织到底所为何物,直接证明了被告并未切除原告的卵巢。

再审一审时,原告方对病历所持异议让人无法理解。该案经数次开庭,原告均未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反而在鉴定听证阶段对病历不予认可,认为手术记录等存在伪造,鉴定被退卷。导致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付出巨大精力而一无所获,包括参加鉴定听证所支出的交通、误工等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原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对于医疗机构依法制作并保存的病历文书,患方如无证据证明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人民法院应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患方作为原告,对于病历的分析应当科学、客观,如果病历记载内容无重大疑点如:关键内容缺失、内容矛盾等,擅提病历真实性异议不是上策,要么导致鉴定程序终止,要么启动文书鉴定程序,令案情处理更为复杂。

●被告的应诉技巧

除前述关于关键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被告作为医疗机构还应就超声检查的局限性进行科学的阐述,并确认原告病理资料妥善保存,根据原卫生部有关规定,病理切片保存期限为15年。病理切片取自原告手术切除的组织,直接证明被告是否切除了原告的卵巢。在诉讼中,原告因对病历资料存有异议,有可能要求对病理切片进行复核,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如果对病理切片疏于管理导致切片丢失,就会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

●医方的不足

该案原告为青年女性,已婚未育,术前检查与术中所见情况存在重大差异,医方病历资料无内容显示对患者进行了告知,虽然该告知缺陷并未对患者造成身体的伤害,但是,确实是引发该案的重要原因。对于一个未生育的女性,一侧卵巢的缺如是否对其生育功能有影响是不确定的,如果患者第一时间知晓该情况,可能会尽早评价其生育功能,并在需要时采取辅助生育措施。而本案中,患者在术后长达四年不孕,治疗不孕不育时得知卵巢缺如,在调取手术病历时发现前述情况,进而发生医患争议并诉至法院,案件诉讼周期长达数年而未完结,对原被告双方都是一种无价值的消耗与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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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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