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要和解?您需要知道這些!

文章發表:2017/08/15

马老师

案例

患者王某因头晕10余天到某医院就诊,诊断:椎基底动脉狭窄。入院后经完善相关检查,医方行基底动脉支架植入术,术中顺利,术后6小时行颅脑CT检查示脑干出血,后继发脑梗塞,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共住院75天后出院。在院期间,患方因介入治疗后发生脑血管病与医方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并签署协议约定事项如下:1、医方减免住院费用三万元;2、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争议。协议签署后,医方按协议支付相应款项,患者出院。出院后患者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协议签署一年零三十七天后患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开庭后,医方辨称:1、医患双方已就该争议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协议签署符合法律规定;2、患方起诉时距离协议签署时间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基于以上两点,依法请求法院驳回患方起诉。法院内部对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原告诉求是否应该驳回存在争议。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经鉴定,医方存在过错,程度轻微,参与度为10%,原告伤残级别为一级伤残,后续医疗费5万元。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医方赔偿11万元,先期赔偿的三万元在赔偿款中扣除。

案情分析

上述案例在医患双方和解一年以后患方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法院支持患方诉求,调解结案,在考虑医方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对赔偿数额做了下调。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医患纠纷的双方自行和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解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医患纠纷的案由如何选择?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对于签署并履行完毕的赔偿协议,患方诉求再次得到支持的法定理由是什么?就以上问题,笔者分析如下:

一、和解可用要慎用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应当秉着科学、客观、理解、互信的原则解决问题,解决途径包括院内和解、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医患纠纷和解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问题合意选择的解决方式,在符合“民事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并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医患纠纷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难以用一般常识进行评价,是非对错处于不明状态,如果肆意扩大医患纠纷和解的范围,可能会令一些不法分子滥用和解破坏医患关系、扰乱医疗秩序, 不利于医患互信的重建,亦对医学科学的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故对于院内和解应当合理控制范围,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医闹”、暴力伤医、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不得“花钱买平安”、“妥协换和谐”、“赔钱求解决”。对于患者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后续治疗时间和费用不定、伤残级别较高、患者最终死亡、患方赔偿要求数额超过一万元、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应当通过院外途径解决。

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又被起诉为何还能被支持?

医患纠纷和解后患方再次起诉并在诉讼中被得到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常见于如下原因:1、和解协议并未对争议事实进行描述,医方所支付款项为解决什么问题并不清楚;2、医患双方对“补偿款”产生争议,患方对已经“赔偿”不予认可;3、赔偿项目不明确,事后容易产生争议;4、协议具有应予撤销和变更的法定理由;5、依据不同的案由,诉讼时效期间有区别。

本文所举案例,协议签署一年零三十七天患方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如以侵权起诉,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但患方如变更案由,按医疗服务合同起诉,则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问题。医患双方签署的协议对于事件做了说明,且有病案号,能够确定争议所指向的事实。对于赔偿款项,数额明确,但是赔偿项目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且协议书并未使用“赔偿”的字眼,而是“退还住院费用”,给事后患方再次起诉留下隐患。另外,该协议以三万元终结医患争议,而患者的损害后果为一级伤残,赔偿计算基数为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即使医方过错轻微,仍有“显失公平”的嫌疑,患方以此主张撤销合同应属合法有据。

三、总结

和谐一直是我国传统儒家思想的终极理想,“和为贵”的传统美德在我国源远流长,构建和谐大社会更是举国上下众望所归。因此,和解不仅是定纷止争的优选方式,更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医患纠纷的和解既包括“诉讼外和解”,也包括“诉讼内和解”,对于“诉讼外和解”更需要医疗机构严格把握协议签署的法律风险,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不回避,不偏私,避免“一事多议”,增加百姓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恶化医患关系。医患纠纷的和解应当不仅解决具体问题,更应该借机和缓医患对立关系,本着理解、释怀、消除敌意的前提,以最大诚意重建医患信任,避免因医患争议而脆弱的医患关系陷入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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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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