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侵權責任案件的可訴性分析

文章發表:2017/08/07

马老师

案例

患者王某,女,28岁,因停经40周,不规则腹痛3小时入院待产,入院查体未见明显异常,胎心、胎位正常,胎膜未破,具备经阴试产条件,于入院次日经阴分娩一健康女婴。产后给予促子宫收缩治疗,患者精神差,宫缩差,分娩后35分钟阴道流血约1000ml,考虑产后出血,与家属沟通后,转监护室给予积极治疗,产后5小时患者宫缩好转,流血减少,如期出院,母婴健康。因产后大出血、DIC,患方以医方未预见到有大出血可能并给予积极预防为由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案件涉及专业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听证会专家意见:1、患者在因宫缩乏力致产后出血、DIC时,院方及时采取促进子宫收缩、补充血容量、纠正凝血功能障碍等措施,挽救了患者生命,并保留了患者的子宫及生育功能,处理措施得当;2、产妇为40+1妊娠,足月分娩,产后并发宫缩乏力、大出血,经积极抢救,产妇病情好转,康复出院,整个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从目前产妇情况看,恢复良好,没有证据支持有损害后果。

司法鉴定意见:1、关于医方过错:患者产后大出血持续5小时30分钟左右,医方没有给予其他介入性措施如子宫动脉结扎、栓塞宫腔填塞等,以期达到快速止血效果并缩短出血时间,存在不足,作用轻微,参与度评定为5%-10%;2、患者不存在明确的损害后果,失血本身只是临床上的一过性损害;3、因过错轻微且无法医学损害后果,不评定因果关系。

该案经两次开庭,司法鉴定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出具,虽未判决,结果大致可预期,对于患方来讲,这次诉讼确实是一次“赔本的买卖”。

如何少打赔本的官司

一、完整审查患方提交的病历资料

律师在接待患方咨询时,应提前告知患方将病历资料收集完整已备案情分析之用。患方病历资料包括:医疗费用票据、门诊病历、门诊检查报告单、住院病案。住院病案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各种检验检查报告单、各种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护理记录等。死亡案件审查死亡原因是否填写,尸检是否告知。如死亡原因不明且患方拒绝尸检的,死亡赔偿得到支持的难度非常大,阻碍一般源于死因不明且不具备继续查明死因的条件,该类案件司法鉴定机构一般都做退卷处理。患方拒绝尸检导致死因不能明确,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确实存在医疗损害后果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在医疗损害后果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才有赔偿的可能,即“无损害则无赔偿”。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护理过失行为对患者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表现为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的恶化,还包括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受到非法侵害。但并非所有身体经治疗后未恢复到病前状态均属于损害后果,还应当评价是否属于原发疾病正常的后遗症或难以避免的医疗意外。如某些难以治愈的疾病如艾滋病、恶性肿瘤、慢性病,虽经积极治疗,仍不可避免的不能恢复到健康状态;脑血管疾病大部分治疗后可能遗留后遗症等。虽然实务中有个别案例将疾病导致的伤残也一并计入赔偿范围,但笔者认为,这实属于医患关系的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并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应当是专业律师所追求的。

三、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案件的正当当事人应为患者本人、患者死亡的为患者的法定继承人、患者未成年的为其监护人。实务中经常可见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况,有公公作为监护人为孙女代为诉讼行为,同时主张儿媳妇生产费用的;有以产妇作为原告起诉同时主张新生婴儿喂养费用的;有死者存在多名第一顺位继承人,仅有其中一位或几位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以上几种情况均为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况,提醒律师在立案之前根据患方的诉讼请求确定适格的当事人,避免因当事人不适格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四、特殊类型案件应慎重评价诉讼效益

对于几种特殊类型案件,如晚期肿瘤、心源性猝死、死产、缺陷儿出生,律师更应从医学和法学的双重角度评价案件是否有诉讼的必要。对于晚期肿瘤或心源性猝死案件,因该类疾病的治疗和康复的难度非常大,如果对医方苛以更严格的责任,将不利于医学的探索性进步,故即使医方存在过错,也认为对患者最终的不利结局影响不大。死产案件,因胎儿未存活,不具有法律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使医方对死产负有过错,死亡赔偿金也难以得到支持。缺陷儿出生案件,首先要看缺陷本身属于重大缺陷还是譬如手指缺如、外耳缺如、肢体不等长等难以通过产检发现的缺陷,另外,律师应审慎掌握起诉案由是按医疗服务合同起诉还是按侵权起诉。如果以医疗服务合同起诉,精神损害难以得到支持,如果按侵权起诉,缺陷儿的缺陷实难被归入医疗损害的范畴。

综上,律师在代理患方进行医疗损害侵权诉讼时,应当对全部病历资料进行科学、客观评价,避免被当事人主观感情所左右,正确评价案件诉讼效益,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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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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