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民事法】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裁定停止強制住院(學習式判解評析)
文章發表:2025/11/20
-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衛字第4號民事裁定
- 引用法條:精神衛生法第41條及第42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第12條、第14條、第25條;衛生法中強制住院制度牴觸了身心障礙者權利
被遺漏的自主、平等與比例原則論述
壹、事實
裁定文中所記載之本件事實非常簡略,目前所知之內容為:2017年6月29日聲請人甲由其配偶陪同至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下稱桃療)接受診療,甲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之建議。該院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對聲請人進行強制鑑定後,認為甲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並詢問甲之意見,然甲仍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因此,桃療填具相關表單,向精神衛生法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下稱審查會)申請強制住院,於2017年6月30日獲得審查會許可(2017年6月30日衛部新精審字第1060260422號決定通知書)。其後,甲主張自己「沒有拿菜刀攻擊家人或傷害他人的行為,只有持菜刀往下摔」,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停止強制住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2017年8月15日裁定停止衛福部許可之強制住院。
其後,衛福部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抗告。甲於2017年8月底出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2017年9月15日裁定駁回抗告。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201803 (17期):職業災害之判定與職業病防治 閱讀全文 訂閱優惠外國月亮一定比較圓?
壹、前言
2017年8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在106年度衛字第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宣判精神衛生法中強制住院制度「死刑」,馬上在醫界及人權團體間引發不同評價,叫好有之,亦有噓聲不止,在2007年6月5日精神衛生法修正通過時,這個被病友團體讚許為「符合聯合國保護精神病人原則與權益的立場」的強制住院制度,瞬間成為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違反者,背負著違反罹患精神疾病者人權的罪名,這讓精神醫學界還曾以這部精神衛生法創造許多亞洲第一而自豪者,情何以堪。但事實上,關於精神疾病患者之強制住院問題,近年來陸續成為新聞焦點,例如:2011年11月11日邱姓女學生僅因校慶靜坐抗議,竟被當作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強制送醫治療,且經強制住院審查會通過,強制住院51天;2014年6月11日去臺北看守所探視鄭捷之黃姓男子,竟被送往八里療養院強制治療,經台灣人權促進會(下稱台權會)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後,經協調後出院;2016年3月31日「政大搖搖哥」遭臺北市衛生局以徵得患者同意為名,送往醫院治療,經台權會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後遭裁定強制住院不合法而出院。然而,上開案例均係以個案患者是否符合強制住院治療要件發生爭議,並未否定強制住院治療規定之合法性,與之不同系爭裁定係以精神衛生法之強制住院治療制度,違反CRPD第14條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該條之一般意見,而依2014年12月3日施行之CRPD施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不應再適用,亦即無須再去審查強制住院要件,完全否定現行強制住院治療的合法性,此種法律適用之論點是否妥適,本文以下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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