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惹議?基層護理師憂醫病雙輸

文章發表:2017/12/04

醫事新聞摘要

台灣護理產業工會等醫護團體於106年11月15日舉行記者會,呼籲停止《勞基法》修惡。有認為未來每週工時40小時的勞工生病了,將要給每週工時80小時的醫護人員看病,並痛批此次修法讓勞權大開倒車。據統計,全國護理領照者共計約26萬人,實際執業者僅16萬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理事長表示,修法方向應是研擬如何補足人力,而非下修《勞基法》的基準。

法條便利貼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4條:「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小編筆記

此次勞基法修法重點包含第32條第2項,工時延長上限從46小時提高至54小時;第34條第2項,輪班間隔從11小時下修至8小時;第36條新增第4項,例假經調整後可連續上12天班。簡言之,加班長度可延長,輪班休息間隔縮短,連續工作日增加到12天。

契約自由是近代民法的上位原則,但由於勞資雙方在議約能力上的不對等地位,使得契約自由無法獲得實踐。為弭平議約能力上的落差,勞動基準法第1條強調,本法所規定者係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藉由這個最低標準的劃分,保障勞工起碼應享有的基礎權利。近來勞基法修法爭議引起國人關注,勞動部雖強調無論是工時延長,或休息時間縮短、例假調整,均須透過勞資會議同意,藉此保留所謂的「彈性」,然而這份美意是否與勞基法存在的假設前提相互矛盾,尚有待來日驗證。

參考文獻

  1. 護理人員已適用《勞動基準法》,醫療機構應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事項,避免受罰。勞動部新聞稿,2016年11月3日,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7006/
  2. 羊正鈺,一例一修上路不到半年,《勞基法》修法又給資方什麼好康,關鍵評論網,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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