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患者突然呼吸心跳驟停,是不是立即復甦?等等,先查看監控設備是否完好!

文章發表:2018/04/30

马老师

案例

患者因突然憋喘加重,家属呼救120,某医院急救车辆于呼救后8分钟左右到达现场。查看患者,老年男性,端坐呼吸,憋喘貌,听诊可闻及心音,考虑心肺功能衰竭,迅速将患者转运至救护车内。上车后心电监护示心率50次/分,呼吸约8次/分,意识丧失,叹息样呼吸,短时间内呼吸心跳骤停,紧急予胸外心脏按压,呼吸球囊辅助呼吸,建立静脉通路,准备气管插管用品。上述工作完成后到达急诊抢救室,路途时间大约4分钟。到达急诊科抢救室,经抢救,复苏成功,转监护室进一步治疗。住院5天后,家属放弃治疗,自动出院。患者家属以救护车返院途中未对患者进行急救复苏导致患者虽复苏成功但预后差,以致最终死亡,与急救处理不力有关,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得知院方无法提供视频资料后又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长热线反映情况。

院内调查:急救车车载监控出现设备故障,无法呈现当时车内情况。患者当时病情危急,跟车医生在患者上车后立即给予急救处理,复苏前忘记将佩戴于胸前的执法记录仪打开,整个抢救过程没有视频资料支持。调取急救车车载心电监护仪历史数据,显示患者被转运至急救车后心率持续下降,心跳停止后出现按压波形。急救患者接诊记录显示医方处置措施包括吸氧、心电监护、心肺复苏、呼吸球囊辅助呼吸、建立静脉通路,跟车患者家属对上述记载签字认可。

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后,患方对医方解释和病历资料不予认可,只要求提供监控视频,协商未果,双方同意提交第三方机构解决,第三方机构评定意见:院方急救措施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

一、急救案例的法律风险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急救病例的处置包括院前急救的处置,只要医疗机构已尽合理诊疗义务,即使患者最终有损害,医疗机构也不负赔偿责任。何谓合理诊疗义务,就本案分析,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需从如下几方面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1、急救车辆和设备符合国家关于院前急救管理的相关规定。车辆和急救设备按时检修,处于备用状态。跟车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生、护士执业资质或具有医疗救护员资质,医疗救护员同时要求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医疗机构为提高医务人员急救处置能力,可定期进行相关培训。

2、急救中心和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因调度原因拒绝、推诿、延误急救服务。转运患者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同时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送至医疗机构救治。路线应规划合理,减少在途时间,和时间抢生命。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误,医方应注意留取证据,避免纷争。

3、提高医务人员现场处置能力,具有现场处置必要并有现场处置能力的,应立即现场处置。减少因延迟处置或搬运不当导致对治疗和预后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音视频资料在医患纠纷处理中的积极作用

前述案例中医方因无急救车内视频资料导致在纠纷处理中一直处于被动,患方亲属在患者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多次到医院要求院方给予合理解释,拒不承认医务人员在车内给予除心电监护外的急救处理。不认可其在急救接诊单的签字,不认可心电监护仪所显示的按压波,要求院方提交视频资料。在院方承认无视频资料后更是到其他多个部门反映情况,院方多次解释无果。根据经验,音视频资料在医患纠纷处理中还是有一定作用的,比如上述案例,如果院方有监控资料,患方亲属就没有继续无理取闹的理由了。但是在没有视频资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是否一定要主动自证清白,倒是未必。医患纠纷处理中,病历资料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证据,无论何种途径解决争议,查明事实判定医方是否有责的依据都是病历资料,除非患方有证据证明医方有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并导致所争议事实无法查明。即使是这样,我们仍然建议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的视频监控网,在纠纷发生初期,用视频说话,胜过千言万语,另外,对于伤医事件取证、患者走失查找、患者失窃案件处理等也有积极的作用。

三、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为保护医务人员,除非确有必要,医疗机构一般在投诉接待中不建议涉事医务人员参与,但在该事件处理过程中,跟车医生认为自己问心无愧,要求面见投诉人,当面沟通。虽然最终沟通无果,但是该医生敢于直面问题的勇气确实值得赞赏。在沟通无果后,虽然心中委屈,该医生仍然愿意相信也许是痛失亲人的痛苦让投诉人暂时丧失理智,下一次再遇到同样的事件,他仍然会尽己所能抢救患者,也愿意相信绝大多数患者也会毫无保留的信任医者。我想,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不忘初心吧!牢记作为医者的使命,是每一个医者的初心,不因你是谁而有所不同,也不因你怎样对我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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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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