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醫患糾紛的面紗

文章發表:2018/05/29

杨东升

笔者按:结合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医疗律师团队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以及担任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过程中积累的感观,笔者分别站在医患不同的立场来分析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目在仍在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随笔的主观性较强,定有不妥和错误之处,同仁先进们多批评指正。

一、从医疗机构的角度分析

1、利益驱动。现行医疗分级体制尚未形成、医药并未分开、医疗机构自收自资等因素,导致药品采购以差价为导向,实质并非药效(多见于县市一级医院),医疗机构主要以经济利益为指挥棒。医生变成了“医商”、病人成了客户,这已经成为一种异化的行为学。医生为了尽量留住病人,对不具备医疗条件的,也会想方设法留住病人,或者直接请上级医疗机构的专家会诊,留住医疗费。上级医生拿钱走人(业内都是现金交付,不走医院帐,算是灰色通道)非常开心,剩下的残局下级医院往往无力应对,该及时转科的、转院的危重患者不转科、转院。譬如,在收治病人的时候,没有将病人收治到相应的病科(科室之间争抢病源);对危重抢救病人不及时转诊(ICU病人烧钱厉害、转诊上级医院怕暴露医疗事故)等等,其结果可想而知。

另外,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往往物美价廉的经典药品得不到使用,是因为利润小;药效优良但价差小的药品进不了医院,也是因为利润小;宏观上的制度层面的东西得不到解决,很难回归到医疗机构应有的本源,医疗纠纷就难免发生。

2、医生工作超负荷。大医院的超负荷工作也使得医生出错机率增加。一位医生一天看10个病人与看100个病人,其勤勉尽责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医生客观上无法对每一位病人精细化处理,中国的门诊医生往往是看完最后一位病人才下班,久之,在《诊疗规范》、《手术操作规范》、《临床路径》等方面的遵守上难免会出现问题。医疗行业的勤勉尽责不同于其他任何行业,其纠错的代价十分巨大,所以,医疗行为的职业要求,要求医生针对每一位患者的个体差异性作出制订特别的诊疗方案来满足患者的个人需要,但超负荷工作状态下的医生除非是“超人”才能做到。

3、医院风险告知不充分。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风险,风险无处不在。充分沟通,除了让患者及其家属明白治疗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和并发症,还要告知疾病的其他替代性治疗方案,以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但在实际医疗过程中,医生嫌麻烦,习惯于拿一叠材料直接让患者签字,啥话不说,或者避重就轻。更有离谱夸张的医生直接拍胸脯打包票,口头承诺“没有问题”,但最后在无法医治时,要求转上级医院,为时已晚。有不少纠纷源于此。

4、诊疗行为的不规范。医疗纠纷中,因为误诊、漏诊的情况特别多。把甲病诊断成乙病,或者甲乙两种病只诊断出一种病,其原因在于医生没有根据症状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或者医生粗心大意,病人做了那么多的检验检查,医生没有好好查阅阳性指标,结果酿成伤残甚至死亡的后果。这种情况往往在转诊到上一级医院会被发现,患者家属回头起诉医院的特别多,特别是患者死亡案件。

二、从患者的角度

1、拖延导致小病酿成大病。不少患者缺少医疗常识,对病情估计不足,往往在家里休息,再到小医院治疗,后来转到大医院时才发现病情加重,当然,这种拖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归结于患者本人,但并非每一位病人都愿意从自身的行为中去原因。

2、患者缺乏正当的就医观。一些患者看病喜欢走熟人,走关系。结果本来应该做的检查省略了而导致误诊;或者本来是内科疾病,患者却去请教外科医生;或者因为亲戚朋友关系,本来应该住外科治疗的,结果却选择进了内科;或者看病倾向于选择“老医生”,排斥年轻医生;这些都可能给患者带来不应该发生的医疗事故。这种的案例在代理的案件中比例也较高,最后却因为医疗纠纷医生朋友变成了仇人。可以说,朋友熟悉关系,对患者来说,可能会享受到优质的医疗资源,但有时也会误导你走向另一个错误的诊疗方向。

另外,缺乏必要的医疗常识,会导致患者病急乱投医,往往会酿成不利的后果。还有就是不遵医嘱,尤其是出院医嘱导致的病情加重,等等。

三、从医生的角度

什么样的医疗环境造就什么样的医生,如果一切都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医院,必然会培养出一大批善于市场营销的“医商”。就目前的医疗环境,医生关注专业水平的提升可能要超过经济收入本身。从这个角度出发,会对整体诊疗行为的规范发生根本性变化,譬如过度治疗问题,本不需要手术的,建议你手术;再如,下级医院热衷于上下级医院的会议,从中获取灰色的会诊费;更有一些私立医院,在检验检查中,原来不存在的阳性检验检查结果给你出具阳性检验检查报告,让患者被医疗;还有部分医生利益共同体也正在形成,就是通过医生的诊疗行为(医商行为),动员建议患者到指定的医院或医生进行治疗,当然,如果基于医疗目的到是好事,问题是利益共同体的医生们看到的只是商机,并非医疗行为本身。

四、从医患纠纷处理的角度

对于一些存在明显医疗过错行为的,常人都能判断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医院责任比较确定,此种情况下,医院就应该拿出承担责任的勇气积极与患者进行调解,也并非都要经过医疗损害鉴定,原来受伤的家属及其患者,增加诉讼赔偿程序更是心存不满。尽管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具有很多优势,但确定没有必要滥用这种优势资源,这也是导致患者对院方不满的重要原因。笔者建议,院方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更应该坦诚面对自己的过错,积极赔付。

最后,笔者要表达的是,造成医患互不信任的根源仍在于体制,并非某个别涉案人员。但医患关系的改善也确有努力的空间,医生如果勤勉尽责的对待每一位患者,充分尊重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患者如果能够尊重医生的付出、理解医学的局限,医患关系的修复和改善是可以做到的。


杨东升

  • 博士研究生,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江苏省医药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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