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冠肺炎疫情之法律上疑難──以國家公法上措施為中心

文章發表:2020/03/13

單鴻昇

一、若疫情持續擴散,國家得採取何種措施?

首先應觀照傳染病防治法(Infektionsschutzgesetz),因該部法律規範了當有威脅大眾健康安全之傳染病發生時,國家得採取如何之措施。該法已將霍亂,麻疹,腮腺炎,瘟疫或埃博拉病毒納入規範,但亦不排除其他具危險性之未知病毒,在這裡也包含新冠肺炎病毒。據此依據該法第28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禁止大型公眾集會活動或要求特定人不得離開其住所。該法第30條規範侵害最為嚴重之措施,亦即強制將已感染者在特定院所進行強制隔離。

二、國家可否違反人民意願強制隔離?

原則上是肯定的,因為此時公眾之一般利益凌駕於個人自由之上。為了防止感染者逃跑或自傷,甚至還得將其身上物品取下。若感染者違反規定離開指定處所,國家得以行政強制手段將其強制安置。作為最後手段甚至得使用射傷性武器,在不對感染者產生傷害之前提下,防止其對公眾可能產生的高度傳染風險。

三、誰得為強制隔離之措施?

誰在此種情境下有權為強制措施,必須視各邦法律規定。以北萊茵邦(Nordrein-Westfahlen)為例,各地方自治團體下之警察、消防、衛生機關得為之。若感染人數過多,管轄權限將提升至縣(Kreis)或邦(Land)之層級,此時在邦層級應設立危機處理團隊,邦的行政機關得對地方機關為指示。

四、聯邦國防軍得介入嗎?

若情況已達難以控制之地步,則此時地方機關可能已無力應付,這時聯邦國防軍法律上原則是有介入的可能,但其要件較為嚴格,因為基本法第87a條第2項禁止其干涉內政事務,但基本法第35條第2項第3項仍有例外,允許其在重大災難發生時提供協助。據此聯邦國防軍可以提供所謂的行政協助,並在聯邦領土內執行主權任務。

五、本國人享有之遷徙自由得受到如何之限制?

基本法第11條保障在德國境內任何地方居住或停留之權利,其中也包含旅遊度假。然而該條第2條另規定,當為對抗流行病、天災或重大意外變故而有必要時,此種權利得為限制,法律上將此稱為「災害保留」(Katastrophenvorbehalt)。此種流行病防止之例外規定不僅得限制第11條之遷徙自由,亦得限制第13條之居住領域不可侵犯性(基本法第13條第7項)。基本在具傳染性之嚴重疾病得該當之,而新冠病毒應肯認屬之。

六、必要時能將特定區域劃成管制區嗎?

原則上是可以的,據此人員及車輛的進出將受限制。可能的法條依據在於傳染病防治法28條以下及動物健康法(Tiergesundgesetz)第6條第1項,授予行政機關必要時得採取強制措施,邦政府亦得訂定特別的行政命令。據此為避免危險得將一定區域封鎖,禁止任何人進入街道或廣場等公共區域。緊急狀態在此應不僅限於戰爭,也包含在發生流行病時,封所街道也可以被視為避免危險的手段或基本法第91條所指的緊急措施。

資料來源

  • 原文請參:Coronavirus FAQ – RA Solmecke beantwortet die wichtigsten Fragen(https://www.wbs-law.de/arbeitsrecht/coronavirus-breitet-sich-in-europa-aus-coronavirus-faq-ra-solmecke-beantwortet-die-wichtigsten-fragen-47541/)最後瀏覽日期:20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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