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以法律觀點看聯邦政府及雇主的接回責任

文章發表:2020/03/09

單鴻昇

德國政府日前對滯留武漢地區之本國人進行接回行動。原則上何時該採取撤僑行動,這本是聯邦政府自由裁量事項,然而法律上關心的事何種情況會使撤僑行動具有義務性?另外針對將員工外派至該地區之顧主是否也負有接回義務?

針對聯邦政府可能的義務來源除來自於一般的領事法(Konsulargesetz)及外事法(Gesetz über den Auswärtigen Dienst),尚需考量基本法中之基本權保障條款。作為傳統防禦功能之基本權在一定情況下可得導出國家之保護義務。目前已承認基本法第2條第2項第1款關於生命及身體性保障之規定,將使國家附有義務保護及促進生命及健康法益之義務。從歷史上來看,俾斯麥時期的帝國憲法(Reichsverfassung)及魏瑪憲法(Weimarer Verfassung)針對在外國之德國人皆有特別之保障規定。

然而釋義學上基於憲法保障條款的高度抽象性,上述義務之產生仍僅限於例外情形。憲法實務尚,柏林布蘭登堡高等行政法院於2019年11月6日曾作出一則判決,肯定了聯邦政府基於對於生命威脅性之考量,對於滯留庫德族難民營的德國家庭有接回義務1。據此關照武漢地區之疫情發展及尚未知的病毒傳播途徑,應能肯認此時聯邦政府關於是否接回這些本國人之裁量空間應受到限縮。

至於雇主責任必須考量其現實性。若員工及其家屬有意願返德,僱主原則應提供必要協助(例如協助訂機票或暫時免除其勞動給付義務)。在此並不意味著絕對必須將其接回本國,很多企業的規章規定可將其送往鄰近安全國家,但必須考慮員工在當地暫時的居住需求。另外也能考慮居家工作或給予特別交通服務或在辦公處所提供特別防護器具等措施。無論留在當地或離開,僱主皆必須提供固定聯絡人。

對於僱主而言,其在這波疫情並無足夠資訊判斷究竟應將員工留在當地或撤回,以及其在勞動法上可能的義務究竟何在。由其當地若已採取封城措施,對於僱主而言也有其作為上的困難,對此尚有賴聯邦政府給予一定之協助。

資料來源

  1. 原文請參: Frank-Fahle/Falder, Coronavirus-Epidemie – Rückholpflicht der Bundesregierung und deutscher Arbeitgeber? BB 2020, Heft 07, Umschlagteil, I

註釋

  1. OVG Berlin-Brandenburg, Beschl. v. 6. 11. 2019- 10 S 43. 19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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