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刑法洩密罪」事例:日本精神科醫師洩漏病人隱私(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0/09/18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實概要

本案原告X為精神科醫師,目前在京都市內的精神科醫院執業。原告X擔任少年保護事件的鑑定人,卻涉嫌透露該少年的口供內容、鑑定報告等文件給出版社,嚴重侵害少年隱私權,被依違反刑法的洩密罪判刑4個月,緩刑3年。

被告Y為厚生勞動省大臣,在聽取京都府知事意見,並向醫道審議會諮詢意見得到「停業1年」之回覆後,根據前述刑事判決結果,依醫師法第4條之規定,對原告X處以停業1年之處分,原告X不服,就該停業處分提起訴訟。

二、犯罪事實

該少年保護事件之少年在自宅縱火,造成繼母與弟妹全數死亡,經診斷後確認有廣泛性發展障礙。因而原告X被A家庭裁判所選為本少年保護事件的鑑定人,依法對該少年及其父親進行面談、鑑定。隔日,與出版社筆者和編輯會面,出版社人員告知原告X將在月刊刊登本事件,並希望最終能出書。該次會面之談話內容包括原告X與少年面談的狀況、心理衡鑑的結果、原告X對該事件的看法等,原告X告知出版社之後鑑定書預定提出的時間。第二次會面時,原告X答應讓出版社方閱讀口供,至於不能影印之機密資料,雖經口頭告知,卻消極地將自家鑰匙交給出版社人員,以便出版社人員在原告X上班時,自行進入原告X家中進行閱覽。出版社人員在原告X家中,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不僅朗讀口供並錄音,更拍攝口供封面。第三次會面時,原告X將心理衡鑑書面報告提供出版社人員謄寫,並答應完成報告後會交付影本。原告在向法院提交心理衡鑑書面報告後,依約交付影本給出版社筆者,1週後,出版社人員將預計出版之原稿提供給原告X閱覽,原告確認其內容並提出意見。

刊載原稿內容之週刊出刊後3日,A家庭裁判所判決該少年保護事件之少年,移送中等少年法院。之後,出版社二度出刊,並於隔年著手出書事宜,該書籍以出版社人員於原告X家中拍攝口供之照片為封面,不但以聳動的標題寫著「綜合3000件蒐查資料─悲哀少年的真實心聲大公開」,還大量引用少年和其父親的口供內容。少年之父親得知後,與少年會面,決定提出告訴。

三、原告主張

本案原告X認為其洩密之理由在於媒體對於該具廣泛性發展障礙的少年有錯誤的理解,為其將來著想,並導正大眾對該疾病的錯誤認知,原告X自認其行為具備「正當性」。在具備「正當性」時,醫師的洩密行為即便被視為犯罪、不法的行為,其違法性或惡質性也極其微小,再以社會評價論,原告X認為其行為並非惡質,相較之下,政府單位亦曾出版死刑犯之鑑定書,甚至在電視上播放鑑定時的錄音,若此行為不算犯罪,原告X之洩密行為亦不能被認為是惡質的。

本案如此發展,乃因前述書籍之出版,而該書籍之內容,由於出版社違背與原告X不能影印口供之約定,故與原告無關。行為之惡質性,應以行為當下為判斷基準,而非事後可能引發之後果,原告X認為停業1年之行政處分過重,頂多到申誡的程度。過去厚生勞動省大臣對於醫道審議會所提出之處分建議都是全盤接受,若審議會對於事實有誤解,將造成處分違法,故厚生勞動省大臣有裁量權逾越、濫用的過失......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期:醫師勞動權益之保障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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