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衛生組織《大流行性流感防範框架》評介(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0/09/21

李一丁

近年來,以H5N1、H7N9、H1N1等禽流感爆發為代表的公共衛生事件肆虐全球,這些不可預測但又重複發生的事件對全球的衛生、經濟和社會造成影響。該事件也引發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的持續高度關注與相繼頒布諸如:《應對禽流感大流行威脅:建議的戰略行動》(2005年)、《禽類和人類中高致病性H5N1禽流感爆發:食品安全影響》(2005年)、《人類甲型禽流感(H5N1亞型)病毒感染的臨床管理》(2007年)、《應對大流行性流感戰略行動計劃》(2007年)、《大流行性流感的防範與應對:世界衛生組織指導文件》(2009年)、《流感問題公共衛生研究議程》(2009年)等指導性文件為各國、地區防範、應對和控制禽流感提供政策、技術和臨床指導。此外,世界衛生組織從第五十六屆年會(2003年)開始討論直至第六十四屆年會(2011年)通過《共享流感病毒以及獲得疫苗和其他利益的大流行性流感防範框架》(以下簡稱《大流行性流感防範框架》)亦值得關注。

壹、 《大流行性流感防範框架》制定緣起及主要內容

《大流行性流感防範框架》的制定與印尼於2007年撤銷與WHO開展流感病毒分享事件,以及WHO先前有關及時分享流感病毒/標本規定,即《及時分享可能導致人類流行性流感病毒/標本行動指南》(Guideline for the Timely Sharing of Influenza Viruses / Specimens with Potential to Cause Human Influenza Pandemics)並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有關。印尼認為WHO在國際場合發表來自於印尼H5N1病毒的分析報告,並未徵得其相關部門或科學家同意,認為這些行為屬於不符合倫理的做法。

《大流行性流感防範框架》正文共計7章以及五個附件,正文內容包括:建構共享流感病毒的大流行性流感防範系統和利益共享系統,附件包括建構流感防範系統的標準材料轉讓協議(Standard 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s, SMTA)文本(即SMTA 1和SMTA 2),以及WHO流感監測和應對系統Global Influenza and Response System(GISRS)實驗室的指導原則和職權範圍。該框架的適用對象即大流行性流感,主要在第四部分:「術語的定義和使用」以「可能引起人間大流行的流感病毒」的說法提及,要成為引起人間大流行的流感病毒需具備以下幾個特徵:已感染人類、可能引發大流行傳播、野生型流感病毒。依據該框架規定,流感防範系統和利益共享系統參與主體包括WHO GISRS實驗室、其他機構、組織和實體及流感疫苗、診斷試劑藥品生產商等。而這些參與主體主要是透過實施SMTA這一機制來實現流感防範系統和利益共享系統的職能......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7期:專科護理制度的美麗與哀愁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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