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醫療爭議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以民間型ADR為中心(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1/07/16

葉品咸、沈若楠、黃鈺媖、陳文雯

壹、前言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主要發源於美國,為世界各國存在訴訟制度以外的各種糾紛解決方式或制度的總稱。相較傳統訴訟的冗長程序、費用等問題,普遍認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更能具彈性、專業,並能以較為符合當事人需求及利益之方式來處理紛爭。

臺灣常見的ADR包括:依仲裁法進行的仲裁程序;依民事訴訟法、鄉鎮市調解條例或勞資爭議處理法等法辦理之調解程序;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辦理的評議程序;依土地法、醫療法、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辦理之調處程序等。

鑑於醫療爭議事件之專業及特殊性,許多國家設有訴訟外之機制以處理相關爭議, 如德國有各邦醫師公會設置之鑑定人委員會暨調解會(Gutachterkommissionen undSchlichtungsstellen);法國以國民共同體概念建立之病人補償制度,由三個公共機構負責醫療事故、鑑定與補償,分別為地區醫療事故調解與補償委員會(Commissions de Conciliationet dIndemnisation des Accidents Médicaux des AffectionsIatrogènes et des Infections Nosocomiales, CCI)、國家醫療事故補償局(Office national dindemnisation des accidents médicaux,ONIAM)及國家醫療糾紛委員會(Commission Nationale desAccidents Médicaux , CNAMed);韓國則是自2012年起設置醫療爭議調解與仲裁機構(Korea Medical Dispute Mediationand Arbitration Agency),集鑑定、調解、仲裁及補償功能於一身,專責處理醫療爭議

而臺灣近年來除了透過各縣市衛生局辦理醫療爭議調處外,也積極發展各項政策措施,包括「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鼓勵醫療機構妥善處理手術及麻醉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強化醫療機構建立關懷機制等,另外目前推動立法中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也朝向建立以調解為中心的紛爭解決機制,期能利用ADR有效處理醫療爭議問題。

鄰近的日本與臺灣處境類似,也曾因醫療訴訟頻傳,導致醫病關係緊張、執業環境惡化,引發社會對於醫療崩壞的關注,政府和民間因而開始投入醫療安全與爭議處理的立法與研究,地方法院成立醫療集中部(相當於臺灣的醫療專庭),民間機構也陸續投入參與醫療爭議的調解、醫病溝通促進等;除了司法機關辦理的ADR機制外,2003年制定「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利用促進相關法」(下稱ADR法)後,也有醫療領域之民間ADR機構依相關規定成立。相較於臺灣醫療爭議解決之ADR程序除訴訟前調解外多以衛生局調處為主,醫病雙方較欠缺其他求助或紛爭解決之第三方管道,日本相關團體之多元發展殊值臺灣借鏡,故本文將介紹日本醫療ADR之沿革、類型及其特徵,並分析比較不同組織實行ADR的成果、效能,作為臺灣未來推動醫療ADR機制之參考。

貳、日本醫療ADR之沿革

日本自1999年起遭警察機關移送檢察廳的醫療案件大幅提升,日本學者飯田英男指出,自1999年1月至2004年4月間檢察官起訴醫療案件已是過去40多年總案件量的一半以上,當時數起重大醫療事故受到媒體及社會關注,醫病之間的不信任感增加。依據日本最高裁判所的統計,1999年時約受理678件醫療民事訴訟事件,至2004年達到高峰約1110件,此後幾年訴訟案件出現穩定下降趨勢,雖仍有起伏,不過近幾年案件數維持在約800件(如圖1所示)。

2005年起,日本政府開始陸續推動多項促進醫療安全的措施,如設置中立單位調查疑似與醫療行為有關的死亡案件(診療行為に関連した死亡の調查分析モデル事業)、2009年推動產科補償制度、2010年成立醫療安全調查機構、2015年建立醫療事故調查機制等。而在民間,也有許多學者專家和病人團體紛紛成立非營利組織,致力於推動醫病之間的對話、溝通及協調,避免醫療關係演變成訴訟關係,如2005年由慶應大學的前田正一教授成立的「醫療事故紛爭對應研究會」、2008年由早稻田大學的和田仁孝教授成立的「日本醫療調解員協會」,以及醫療事故受害家屬所成立的非營利法人「架橋」等。

從ADR的法制面來看,為了提高民眾對於訴訟外途徑解決爭議的利用,並納入更多專業人士/團體投入特殊紛爭(如醫療糾紛)解決的行列,日本政府自2003年制定「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利用促進相關法」(下稱ADR法),設立了認證、監管及資訊公開制度,民間團體只要符合資格,申請獲得法務省認證後,就可以依法執行調解業務;在ADR法通過後,也有職業公會(如醫師、律師公會)及非營利法人在取得認證後,投入醫療ADR的行列。

整體而言,日本的醫療ADR機制相當多元,機制間的主要區別在於程序實施者介入之積極程度與結果效力不同。以程序實施主體進行區分,可概括分為司法型、行政型及民間型等型態,分述如下:一、司法型:係以法院為程序實施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而為之裁判上和解、依民事調停法所為之調解等機制,當案件移付法院的民事調解程序,會由受訴法院法官與民事調解委員組成調解委員會,而醫療專業人士參與的方式除了擔任調解委員外,亦可活用其專業知能協助程序實施者進行爭點、事案之整理;二、行政型:以行政機關、獨立行政委員會、地方公共團體等為程序實施者,日本雖無特定之行政機關辦理醫療ADR,但有相關政策緩解醫療糾紛,如產科醫療補償制度,或依日本醫療法第6條之13,各都道府縣、保健所設置之「醫療安全支援中心」,供民眾諮詢、申訴或陳情;三、民間型:主要由律師公會、醫師公會及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主導,協助醫病雙方解決紛爭。另外亦有許多民間組織,大力推動諮詢、建議(相談、助言)、院內調解員(inhospitalmedical mediation, medical mediators)、醫病對話推進等關懷協調機制,亦可算是廣義的醫療ADR範疇。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50期:綢繆未雨時──論人身保險之承保範圍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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