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顧科學與敘事的專業知識可改善無法避免的醫病衝突(實務講座)

文章發表:2022/10/12

李詩應

壹、問題提出

筆者從事紛爭衝突解決之理論研究、教學與實務,一直被「專業自慢」這個名稱所描述的現象所惑。全世界的醫師更給人如此的印象,到底這是從何而來?如何改善?甚至如何避免產生?一直是筆者身為醫事人員持續深入思索的課題。本文嘗試以專業學習的知識論回溯到法實證主義、法現象學、法存在論等法學方法論,希望能夠解開上述疑惑,掌握某些重要且無法避免的衝突本質,從而希望有助於邁向所欲追求的目標:由人的未完成性、本能的必然衝突性到超然自在的昇華。


貳、法學研究方法

想要理解科學知識,必須先了解其產生的思想脈絡,藉由法學研究的思想發展,可以連結其脈絡,以下分別敘述。


一、法實證主義

實證主義發展是由一切事象都是接受神意支配的神學思想到利用一般觀念對一切事象予以全盤形式的抽象化的形上學2,再到十九世紀的實證主義。實證主義是利用一般意識,即單只依照一般因果法則,就一切事象之生存發展,作具體的實證觀察,因此得逕行認識各個事象的具體實在個性,而非透過神意支配或是抽象思考形上學達成。其特點有三:(一)各種事象無一非為客觀的存在;(二)專在時空中知覺客觀存在,也就是唯有五官所能知覺之存在,具有實在性(此即所謂的“seeing is believing”);(三)只基於支配實在事象之因果律認識存在本身,準此,其認識僅係對於支配實在事象之因果關係所作的認識而已。


在實證主義下,究竟應採取何觀點?學說紛紜,現代言之大致有法實證主義與法存在論兩大潮流。法學實證主義可分為形式的(不承認自然法存在者,主張法律為絕對排斥社會觀察的法律實證主義(規範科學的法學))與實質的(亦不承認自然法,但以社會現實為其研究出發點,從社會學或心理學之立場觀察法與各種社會之關係的法社會學(狹義法學實證主義))。在法學界中,似乎以前者為主流,惟這是值得再省思的,而非不假思索接受為當然之理。


二、Eugen Ehrlich的活法

Ehrlich(1862-1922)反對傳統法學研究方法,將國家制定法律條文當作是主要研究對象。認為應以活法為研究對象,即包括道德、宗教、習慣等,活法的知識具有獨立價值,是人類社會法律基礎。應是屬於狹義法學實證主義之觀點。其論點為社會法學之代表。


三、Ehrlich與Hans Kelsen的論戰

與社會法學不同想法的Kelsen(1881-1973)則提倡純粹法學,係採規範科學之法學觀點。主張社會法學的Ehrlich曾與主張純粹法學的Kelsen曾經作了論戰,當時年輕氣盛的Kelsen獲勝,造成的結果是德奧體系持續純粹法學理念,而法社會學則在德國不獲重視,轉由美國Roscoe Pond(1870-1964)承繼茂盛。據說Kelsen晚年曾對此表示悔不當初,應是對於自己純粹法學有所修正之看法.....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7期:善終與尊嚴──開啟病人自主的新篇章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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