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觀點:精神疾患者非自願性住院制度(全球瞭望)

文章發表:2023/03/06

洪嘉翎

壹、 臺灣最新修法之疑慮

臺灣立法院臨時會於2022年1月27日修正通過刑法第87條,針對精障者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刑法第87條明文規定對其施以監護,原規定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本次修法增訂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執行監護處分達10年者,應每9個月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另增訂刑事訴訟法條文,明定監護期可延長,沒有延長次數限制,延長期間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刑事訴訟法則增訂暫行安置的要件和時間。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包含新增第121條之1到第121條之6,增訂暫行安置章節。三讀條文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然而本次的修法遭到各界許多質疑,首先監護指的是判決確定後,法官可以要求精神病犯人「強制住院接受治療」,希望精神疾病穩定後,犯人能夠回歸社會。但修法後檢察官可以聲請延長監護時間且沒有次數限制,雖由法院裁定,仍有可能形成無限期監護情形。再者,臺灣目前的監護處分所實施狀況不佳,幾乎只剩下監禁的功能而沒有治療功能,若沒有加以改善,可能導致無限期監護等同於無限期監禁,對於精神疾患者實質上並沒有正面幫助其穩定、自立的功能。甚至精神疾患者可能因為害怕未來有被無限期監護的可能性,不敢承認自己生病、更不敢就醫診治,反而背離修法的意旨。針對強制住院的制度設計與如何回歸社會,韓國法可以提供比較與參考依據。


貳、 韓國強制住院違憲與修法沿革

1990年代以前,在法律和制度無法觸及之處,韓國的精神疾患者被安置在祈禱院、一般療養院等設施中,因而常常發生人權受到侵害或得不到治療的情形。1995年12月30日韓國國會制定了「精神保健法」(정신보건법),將精神醫療機構及設施制度化並制定「強制住院」(강제입원)程序;但隨著時間流逝和社會變遷,精神健康相關問題越來越受到全民的重視。根據韓國政府2016年的實證調查,韓國精神疾患經驗者有470萬人,但依當時的〈精神保健法〉僅需經過保護義務人(보호의무자)2名和1名專科醫生的同意,即允許違背本人意願強制使其住院,特別是當發生財產糾紛或家人之間發生矛盾時,正常人或輕症患者因強制住院制度被惡意利用而被迫住院的案例偶有所聞,也讓韓國政府意識到精神保健法存在著很難防止人權侵害的不足之處。


2016年9月韓國憲法裁判所(헌법재판소)對於精神保健法第24條第1項「強制住院」進行違憲審查,9名法官全體一致認為強制住院乃以限制人身自由為手段,嚴重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宣告違憲。為了迅速、適度地治療精神疾患者以保護精神疾患者本人和社會安全,憲法裁判所認為強制精神疾患者進入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實現立法目的,符合立法目的達成性原則(입법목적의 달성성)和手段適當性原則(수단의 적절성)。但由於精神保健法沒有制定最大限度地減少精神疾患者身體自由侵害的相關方案,憲法裁判所認為強制住院的設計上,應盡量減少對於人民人身自由的侵害,防止惡意利用、濫用的可能性,也應該防止精神疾患者被社會單方面隔離或排除在外。但是保護義務人2人的同意作為強制住院的條件仍不夠具體明確,且未能適當解決預防保護義務人與精神疾患者之間的利害衝突;另外,住院必要性僅賦予1名精神科醫生完整權限進行判斷,不能排除該醫生判斷過於草率隨意或濫用權限的可能性。再者,強制住院在實際施行上也有問題,例如監禁或暴行等問題也頻繁發生,住院的時間為6個月,必要時還可以持續延長,憲法裁判所認為比起治療目的,得持續延長之住院時間更有可能被用於隔離目的,且沒有制定精神疾患者權利的保護程序,僅憑精神保健審議會的審查或精神疾患者自行提出事後救濟之請求,明顯地過分限制了人民的基本權利,不能滿足法益均衡性(법익의 균형성)標準,且違反了過度禁止原則(과잉금지원칙),侵害人身自由判定違憲。


為了不讓國民冤枉地被強制住院接受治療,也同時也為符合憲法裁判所針對將強制住院程序向符合國際標準方向改善之意旨,透過增加自願性、非自願性住院以及門診治療等多種其他方法,期能進一步保護精神疾患者的人權,並改善行政住院及門診治療命令等制度,進而強化社會安全,因此韓國國會於2016年5月將「精神保健法」改名為「關於增進精神健康及支持精神疾病患者福利服務的法律」(정신건강증진 및 정신질환자 복지서비스 지원에 관한 법률),修正條文於2017年5月30日施行,而後此法律簡稱為「精神健康福祉法」(정신건강복지법)。


參、 韓國自願與非自願性住院之五種類型

精神健康福祉法第3條第1項中將「精神疾病患者」(정신질환자)定義為:「因妄想、幻覺、思考因心情障礙等原因在獨立經營日常生活上有重大限制者」。精神疾患住院的方式分為以下五種,其中「自願住院」(자의입원)與「同意住院」(동의입원)為自發性住院類型;另外三種「保護住院」(보호입원)、「行政住院」(행정입원)、「緊急住院」(응급입원)為非自願性之強制住院類型,以下按照個人自願性的高到低分別介紹如下:


一、自願住院

根據現行精神健康福祉法第41條,為精神疾患者或有精神健康問題者自願且自發性申請住院類型。程序為與精神健康醫學專科醫師面談後,親自提交住院申請書,並將本人身分證影本一份提交給精神醫療機構負責人。不過,精神健康福祉法第42條要求此方式仍需經過1名保護義務人的同意才能住院,與此同時住院時期主治醫師需每2個月徵詢該患者繼續住院之意思,若患者出院時根據精神科醫師的判斷最多可以限制出院72小時(如圖1)。


二、同意住院

根據現行精神健康福祉法第42條,為精神疾患者本人與精神健康醫學專科醫生面談後,自己認知有住院的必要性,經保護義務人同意並申請住院的自發性住院類型。程序為與精神健康醫學專科醫師面談後,醫師提出有住院必要性建議,經過本人與保護義務人的同意後,由本人親筆填寫同意住院申請書,並提交患者及監護人證明文件即可住院。患者本人申請出院,且保護義務人同意時可立即出院,若保護義務人不同意則需要由專科醫師檢討繼續治療之必要性。當專科醫師認為需要持續治療時,可限制患者出院72小時,並轉換成其他住院類型(如圖2)......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69期:子不語——談醫事人員之保密義務與倫理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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