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059號判決評析

文章發表:2018/01/23

一、案例事實與訴訟過程

被告為南部某醫學中心血液透析室護理師,在該單位從事協助病患進行血液透析(洗腎)治療。被害人(病人)係一罹患嚴重心臟病的失智老人,案發當日其兒子陪同前往該院,由該護理師為病人頸靜脈導管置入連接機器進行血液透析治療。血液透析過程中迴路導管接頭因不明原因鬆脫導致患者血液外漏,過程中護理師未察覺患者異狀,機器異常警報亦未響起,直到患者兒子發現其母親臉色蒼白,急速通知該護理師始前往處理,然患者仍因失血過多導致低血容性休克而不治死亡。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該護理師疏失未將患者身上的血液導管接頭完全旋緊導致鬆脫出血,進而造成患者失血過多休克死亡,足認被告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案經被告不服高雄地方法院該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被害人身上的導管鬆脫係不明原因而非被告過失而未將之旋緊,故認定一審判決理由尚有可議,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惟雖非因被告疏未將導管旋緊,然被告於導管鬆脫時竟因疏未注意而不知滲漏出血情事,導致被害人失血休克致死,故其疏於注意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仍具相當因果關係,乃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案經被告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最高法院認為本上訴案件業經二審法院詳盡調查充分審酌,被告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或置原判決之論述於不顧,僅憑持己見任意指摘,未符合法定上訴要件而給予上訴駁回,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得易科罰金之判決確定 。

二、案例爭點與評論

本案中的病人約束、導管與血液迴路接合、血液透析進行時之生命徵象之測量與評估等,均屬醫療輔助行為,醫師亦有開立明確的醫囑,護理師自應按醫師指示之醫囑執行其法定醫療輔助工作,並就此指示範圍當責病人照料之注意義務。醫療照料注意義務違反所製造的風險亦具相對性,意即病人的疾病嚴重度、共病狀況等,均會影響不容許風險創造與否的評價。

本案未有積極證據顯示故障原因來自品管不佳所致,且機器故障亦屬非人為因素,為過失理論中的可容許風險而不可歸責,若被告已盡照料之注意義務,卻因系統失能因素導致病人死亡結果,本不應成立罪責。惟被告仍被認定應可預見病況差異,雖機器故障亦可藉其他監測生理設備和確實親自檢視等方式來補救,防免危急病人之情事發生,故仍具醫療照料注意義務之違反和過失。

上開評價乃法官係藉由被告對約束與否的不確定及反覆說詞不定來推論其平常照料行為之疏忽與漫不經心,進而認定違反照料注意義務過失。故當事人對於訴訟過程(包括偵訊和審判)的事實陳述宜多加注意,即使是攻擊防禦手段的行使,亦應注意應答的內容和態度。

三、案例學習心得與建議

醫院面對潛在醫療糾紛應主動協助醫護人員相關有利證據之保存,也許最後可能因機器故障的系統性錯誤而仍有醫院民事責任,但醫護人員刑事上的責任或可因此免除。另醫療行為與結果充滿高度專業性與不確定性,身為醫護人員常常疾呼請求民眾能了解和體諒,這種請求是正確且必要的。惟在要求的同時,基於對自己專業的尊重,在醫療過程中理應保持戰戰兢兢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作法,才能有良性的醫病溝通與和諧。另在訟訴過程中理應提早沙盤推演,維持言行一致性,切忌自相矛盾而讓法院產生不利之心證。

倘若被告於本案血液透析過程中已善盡其醫療照料義務,未有漫不經心之情事,病人仍因機器故障監測失能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醫療意外,理應可啓動補償機制。倘能進一步仿效藥害救濟,透過立法成立醫療儀器及衛材故障導致病人損害的救濟補償制度,則益臻完善。醫療不可能萬無一失,發生錯誤後利用品管機制進行根本原因分析改善,使人為和系統性錯誤降至最低,創造更安全的醫療環境 ,藉由完備的溝通、關懷、補償和保險制度來修復醫病關係,減少醫療糾紛,消弭民刑訴訟,方能創造醫病雙贏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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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許文章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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