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精神科行政訴訟法事例(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3/09/06

黃浥昕 編譯

平成30年第(行ク)84號 執行停止の申立て事件
平成30年6月19日 大阪地方裁判所 その他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申訴人X為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因違反精神保健福祉法第18條第1項,遭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之資格。X提起撤銷訴訟的同時也聲請停止執行。大阪地方法院(2017年1月18日)判決,本案一審宣判後60日內,該處分之效力暫時停止。之後的2018年6月6日,厚生勞動省再次因上述情事,依醫師法第4條第4款裁罰X暫停執業一個月,故X提起本件醫療停業處分撤銷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請求自一審宣判後60日內暫停本件處分之效力。


依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25條「停止執行」,於有撤銷處分訴訟提起時,於有為避免因處分之效力、處分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致發生重大損害之急迫必要情形,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停止處分之效力、處分之執行或程序續行之全部或一部。


本件爭點有三:是否為致發生重大損害之急迫必要情形?停止執行對於公益是否有重大影響之虞?以及停止執行的期間。


二、違法事實

本件申訴人X遭厚生勞動省裁罰之內容如下:



三、判決經過

大阪地方法院(2018年6月19日)判決,厚生勞動省對X所處之停業處分,於本案一審宣判後60日內,該處分之效力暫時停止(若在此之前本案事件已完成,則以該完成的時間為限)。其餘請求駁回。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76期:健康個資的數位治理與信任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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