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別診斷腦膿瘍與腦腫瘤有過失判賠3億多日圓(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3/09/13

黃浥昕 編譯

平成28年(ワ)第762號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令和4年4月20日鹿児島地方裁判所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告X(當時25歲)於被告Y法人之A醫院擔任醫師,因主訴頭痛,陸續於自家A醫院及同樣由Y經營的鹿兒島大學醫院(下稱鹿大醫院)接受治療,起先X被診斷為疑似惡性膠質瘤(腦瘤),卻於一週後因腦膿瘍引發腦疝氣(顱內壓增高導致腦組織從原來位置突出),導致意識障礙等後遺症。本件爭點為被告醫師們於解讀醫學影像時,是否怠於腦膿瘍鑑別診斷之注意義務,於抗生素的投與及穿刺排膿等治療方針及處置上是否有過失,以及因果關係及賠償金額。


X的MRI影像中可見環狀強化病灶(contiguous focus),與環狀強化病灶有關的病變包括腦膿瘍、膠質母細胞瘤(glioblastoma)和轉移性腦腫瘤。其中,「腦膿瘍」是由於細菌感染而在大腦中形成膿液的狀態,膠質母細胞瘤則是一種由神經膠質細胞發展而來的「腦瘤」,故「腦膿瘍」與「腦瘤」此兩者的鑑別診斷是重要的。以下為X於A醫院、鹿大醫院之治療經過。



二、原告主張

有關腦膿瘍鑑別診斷之注意義務,根據以下三點,被告醫師們不應排除腦膿瘍之可能,即應強烈懷疑X的診斷為腦膿瘍:(一)X的MRI影像中可見環狀強化病灶,擴散加權成像(diffusion-weighted imaging, DWI)中病灶內部呈明顯高信號,在T2加權成像中病灶內部呈高信號,邊緣部呈低信號似莢膜的邊緣(capsule-like rim),周圍可見提示水腫的高信號,這些都屬於腦膿瘍的特徵。另一方面,若為膠質母細胞瘤的情況,除非有腦出血,否則病灶內部不可能在擴散加權成像中呈現高強度,但CT影像中並未觀察到X有腦出血的症狀;(二)原告有持續性頭痛、左上下肢感覺鈍麻、左側面神經麻痺等神經系統症狀;(三)即使是腦膿瘍患者也可能不會出現發燒、發炎等感染症的症狀,不能僅因X沒有發燒,就排除腦膿瘍診斷。


腦膿瘍是一種進展迅速且後果嚴重的疾病,在疑為腦膿瘍的情況下應立即開始治療,無須等待明確診斷。另外,考慮到原告有頭痛、嘔吐等症狀,伴有腦水腫致顱內壓增高,有腦疝氣的風險,一旦發生腦疝氣將會對腦部造成不可逆的損傷,導致死亡或嚴重的後遺症。具體而言,被告醫師在12月12日(本件診察)投與降腦壓藥物的當下,雖尚未查明致病菌,仍可應用廣效性殺菌劑,如第三代頭孢子菌類抗生素和青黴素類抗生素,透過CT或MRI觀察進展情況,盡量降低腦內部壓力,並考慮手術穿刺排膿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強烈懷疑患有腦膿瘍的情況,類固醇(rinderon)的副作用會使感染情況惡化,不應投與。


有關因果關係之認定,一般的腦膿瘍大約70%預後良好,死亡率低於10%,預後不良的病例大多是惡化至腦疝氣發作的病例。X的腦疝氣發生於12月16日(病情急變),在12月12日(本件診察)之際,X並無發燒、CRP升高、抽搐、意識障礙等症狀,仍有期待抗生素治療效果之餘裕,且考慮到感染的菌種為鏈球菌,以經驗上來說對抗生素的反應良好,若在12月12日(本件診察)當下就開始治療,投與抗生素並進行立體定向穿刺引流等,完全有可能避免X腦疝氣及其後遺症的發生。


三、判決經過

鹿兒島地方法院(2022年4月20日)判賠327,144,245日圓。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78期:醫療零距離──遠距醫療的前景與挑戰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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