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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被告Y身兼主治醫師及婦產科醫院負責人,因使用催產素(Oxytocin)及前列腺素(PGE2)兩種藥物對產婦(原告X1)進行催產,導致胎兒A罹患缺氧性腦病變,於4年後死亡。X1及其夫(原告X2)因而對Y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求
2023/01/10
寰宇醫事裁判一專欄,蒐編各國醫事法相關之裁判,本書則彙整日本裁判,有以精神科、婦產科與麻醉科等三類主題。藉由此次彙編摘譯,可以觀察日本在精神衛生事件上,法院面臨什麼樣的案件,以及就強制住院、隱私、鑑定等議題有何見解。
2021/11/15
原告產婦X曾於2012年產下一男嬰;2014年11月至A醫院求診,希望此胎性別為女,並接受被告Y醫師施以排卵誘發劑等不孕治療;於2015年6月確認懷有五胞胎,經雙方討論後決定減胎三胎、留下二胎
2020/10/30
本案原告X為同卵雙胞胎中的第一兒,對被告Y東北大學醫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原告X認為被告Y醫院的婦產科醫師並未在監控到原告X心跳異常時立即進行剖腹產,導致原告X出生後為重度一級殘障,該醫師在生產過程中有違反注意義務及未履行
2020/09/25
本事件原告X1為產婦、X2為產婦之夫,對A婦產科診所之院長被告Y1及醫師被告Y2提出因違反注意義務而導致產出唐氏症胎兒並死亡的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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