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911 (37期)

201911 (37期)

201911 (37期) 企劃導讀

防微杜漸──決戰食品安全

自古民以食為天,但隨著食品加工或生產條件環境的多元化,對食品的安全性形成潛在的威脅,社會普遍已有「食以安為先」的氛圍,如何攝食安全食物不再只是庶民的家內事,維護食品安全已是國家責無旁貸的責任。臺灣自2011年以來至今已增訂修正公布三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值此全民食品安全的決戰時刻,本期再次就食品安全議題邀集專家接續探討。

從食安法的立法不難看出立法者冀望透過法律明定,將風險評估及事先預防的概念作為貫穿整部食安法的重要指引,甚至作為規範上的準據。宮文祥老師於〈防微杜漸:決戰食品安全於預警原則之實踐〉一文中指出,面對食安風險之正本清源之道應在於探討行政主管機關對食品之管制究竟應如何在公益與私益的衝突與調和下,真切落實「預警原則」。

李仲軒研究員接續著於〈預防性下架vs.預警性下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下架處分的運用〉一文,就新修正食安法第4條第5項明文納入預警原則,將下架管制措施區分為三種:「為實現危險防禦所為之下架處分」、「預防性下架處分」及「預警性下架處分」,梳理其預防功能、規範依據等,並指出此次修法雖然在方向指引上值得肯定,但仍有大量規範不足之處尚待填補。

風險評估是落實預警概念的基礎,但風險評估後是否有良好完整之溝通,則是食品安全行政管制成功的核心,姜至剛醫師於〈毒道之處:食事求是的食品安全觀〉一文中指出,風險溝通的重點應放在「劑量」與「暴露量」,讓民眾清楚地知道沒有所謂「零檢出」,透過教育使民眾因正確的「知情」而安心,並主張就制度面而言,臺灣應建構風險溝通完整的法律制度與程序。

臺灣於2013年食安法修正時,將第15條第1項就「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物」兩者直接處以刑罰。吳景欽老師於〈從頂新混油案探討攙偽假冒罪的適用疑義〉一文中,藉由頂新混油案指出,此修法所衍生之問題一是納入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將破壞食安法中原來「先行政後刑罰」的架構;其次,比較食安法第15條其他各款,對部分條文以抽象危險犯論處刑事責任,恐違反相同事務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

承繼前子題脈絡,陳俊偉老師於〈近期有關食品攙偽、 假冒行為實務見解之評析〉一文中,指出實務上就「食品攙偽、假冒行為」認定上之爭議,並未因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作成而弭平,並梳理出該決議作成後之事實審法院判決的走向,於構成要件在法益侵害指向上的過度開放與不確定性,導致該罪可罰性範圍擴大,恐怕難期待司法者予以節制,應藉重新立法解決。

食品相關假消息的擴散容易引起社會恐懼,臺灣為打擊食品安全假消息,於2019年5月增訂食安法第46條之1就此定有刑罰,張麗卿老師於〈食安法第46條之1打擊假新聞犯罪之評析〉一文中,認為該修法仍有諸多缺失,諸如食品安全之定義並不明確、體例與過往立法不同、僅處罰自然人,以及適用上可能與食安法第28條混淆之疑慮,該文並針對未來修法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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