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204 (66期)

202204 (66期)

202204 (66期) 企劃導讀

認識新興毒品及其成癮之危害防制

新興毒品又稱為新興影響精神物質,因受限於現行法上之毒品定義,故該類物質並非完全等同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新興毒品又因其使用途徑與傳統毒品不同,並有各種混合型態流通於市面,除屢屢挑戰著毒品分級制度及篩檢能力,更儼然成為各國當前管控毒品危害的難題之一。為杜絕新興毒品對國人造成之身心戕害,本期企劃將以認識新興毒品為核心,依序為讀者介紹其之管制規範、完成戒癮治療之判斷標準、強制驗尿之實施程序,以及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之戒治輔導,在比較法部分則參酌日本經驗,引為借鑑。

行政院「修正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2021-2024年)」從「減少毒品供給」、「減少毒品需求」及「減少毒品危害」等方向,確定為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二期預防機制。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暨研究所柯雨瑞教授及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班陳瓊玉博士候選人於「臺灣防制新興毒品面臨的困境及可行之回應對策」一文中揭示我國緝毒機關執法人員需具備更深厚經驗及先進科技、偵查之權限,俾利支持辦案。為尋線追緝販毒網絡管道,卻礙於法律程序規定的限制,或恐陷入自身安危等困境,無法有效率阻絕毒品之氾濫。為打擊毒品溯源之管道,並消弭施毒人數,期許我國《科技偵查法草案》,盡速送入立法院,並三讀審查通過,使所有犯罪集團組織之製毒、運毒、販毒等不法行為,均無所遁形。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檢察官就施用毒品而完成戒癮治療者為緩起訴處分時,應徵詢醫療機構之意見;又受徵詢意見之醫療機構,應就被告之毒品使用嚴重程度、有無毒品成癮以外之精神疾病、治療規劃及其他戒癮治療相關事項進行評估。毒品施用者具有「病人」與「犯人」之雙重性質,毒品成癮也是一種慢性疾病,具有復發的特質,也需要長期治療與協助。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一般精神科潘俊宏主任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楊添圍院長於「毒品戒癮及治療完成之認定」一文中認同臺灣對於毒品使用者由刑罰為主的思維,逐漸轉變成醫療與刑罰雙軌進行的作法,改善毒品使用者身為成癮疾病患者的醫療人權權益。

實務上,驗尿是判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無施用毒品的常見方法,其中最有爭議的是,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執行拘捕取證時,將拘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送至醫院強制插管導尿,藉此採取尿液檢驗。高雄大學特聘教授,高雄大學生醫科技及人工智慧法制研究中心張麗卿主任於「拘捕被告強制導尿之檢討」一文中強調強制插管導尿,是具有侵入性的身體檢查。本文主張借鑑德國法,檢討我國現行制度,必須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初步懷疑,在符合令狀原則、法官保留原則,以及考量是否會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身體健康侵害,才能依法發動。

針對初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或距前次防制療程(不論是機構外戒癮治療或機構內觀察勒戒處遇)完成後逾三年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情形,臺灣現行法制係採取緩起訴處分附命機構外「戒癮治療」與機構內「觀察、勒戒(或含強制戒治,下同)」並行之雙軌模式。最高法院法官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法所邱忠義法學博士於「臺灣施用毒品『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雙軌制:先期擇一及再犯接軌治療模式」一文中說明雙軌模式係如何運作,並且釐清最高法院依該院大法庭程序所作成之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與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先例而定調之見解。

在政府以及全民的努力下,毒品問題的處理已經見到曙光,但是我們與惡的距離並不遙遠,新興毒品、新型態毒品濫用方式的出現,都讓藥物濫用防治必須與時俱進,持續更新。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戴伸峰教授於「他山之石—從日本藥物四法到藥物濫用防治五年戰略計畫」一文中介紹日本的藥物濫用防治政策以及毒品犯罪處遇,提供臺灣反毒政策以及執行作法上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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