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脈瓣膜手術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70222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103年2月間在甲醫院接受B醫師進行置換主動脈瓣膜手術,同年6月1日凌晨至甲醫院急診由C醫師診治,約凌晨3時8分A與家屬談話時突然意識變化叫喚不起,C醫師隨即加以診視,至凌晨4時30分醫囑指示啟用機器執行心臟按摩,該日凌晨5時10分放棄急救去世。原告主張A無進行置換主動脈瓣膜手術之必要性,且C醫師未及時發現係主動脈剝離顯有過失。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心臟外科,血管外科,胸腔外科,急診醫學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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