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窩減壓手術致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醫字第27號
裁判日期

201312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壹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十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元為被告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壹仟零壹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更一審】106,醫上更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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