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窩減壓手術致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醫字第27號
裁判日期
201312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壹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十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元為被告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壹仟零壹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更一審】106,醫上更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