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窩減壓手術致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6022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A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B應就原判決所命甲給付部分,與甲負連帶給付。
甲之上訴及A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B負擔十分之八,餘由A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A以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元為B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B如以新臺幣壹仟零壹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為A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更一審】106,醫上更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