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5/07/01
  •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第19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涉及刑責事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 第20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於非法人之私立醫院,處罰其負責醫師。

  • 第21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 第22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23條

    器官移植手術屬於人體試驗部分,應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

  • 第24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2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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