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4/10/23
  •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 第121條

    進行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時,試驗委託者應加強試驗主持人間之溝通。

  • 第122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進行藥品臨床試驗者,於本準則施行後,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 第12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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