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4/01/29
  •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第25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癌症醫療照護團隊中之醫師、護理人員、其他醫療人員、癌症登記技術人員、社工人員等,提供癌症預防、診斷、治療、安寧療護、醫學倫理、品質稽核、溝通技巧、資料庫品管等教育訓練,並建立成果評核機制。

  • 第26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訂定癌症診療與照護品質改善計畫,並建立品質持續提升之監測及改善機制。
    前項品質改善計畫活動,應有多專業人員之參與,且明確劃分相關人員之職責,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 第27條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每年應指定二項以上之改善主題,並將其列入品質改善計畫內。
    改善癌症存活率應列為前項改善主題之一,並每年針對不同癌症分析存活率。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對第一項所指定之每一改善主題,皆應定義一個以上的品質測量方法,並據以辦理審核及評估其達成績效。

  • 第28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癌末病患之療護,進行下列品質稽核活動:
    一、身體症狀之控制。
    二、癌末病患和家屬心理、社會、靈性之需求。

  • 第29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參加行政院衛生署針對下列主題辦理之診療品質保證計畫:
    一、乳房攝影。
    二、子宮頸抹片。
    三、陰道鏡。
    四、病理。
    五、安寧療護。

  • 第30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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