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6/09/21
  •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25條

    特約管理案件之審議程序,準用第二節有關權益案件之規定。

  • 第26條

    審定書應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必要時,並副知相關機關或單位。
    保險人對於爭審會所為審定,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執行。
    爭審會審定撤銷之案件,保險人因申請人所附文件未齊而須補正者,自補正通知日起,至補正完成日止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執行期間計算。

  • 第27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