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6/09/26
  •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第24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營業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不接受講習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25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但第二十三條之罰鍰,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 第26條

    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其服務機關(構)應給予合理補償;其補償之方式、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2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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