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勞基法的規定下,雇主延長工時間者,應依勞基法第24條所定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且同法的39條亦明文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對於加班的情形,要求雇主給與加班費的義務,其目的無非是期待透過要求雇主給與經濟的補償,以減少延長工時或例假日工作之情形,以保護勞工,不使其工作時間過長,且透過罰則規定(勞基法第70條)來確保其實際效果。


報告人

侯岳宏 |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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