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顏佑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與談人

謝友仁|衍義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講座介紹】

按土地法第68條第1項雖然已明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惟地政機關依本項規定負責時,其歸責原則究竟為何,向來學說與實務見解爭議頗大,計有過失責任說、推定過失責任說、無過失責任說與區分說。最高法院為解決此項爭議,遂作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明確表示應採無過失責任說。本講座即係以「第三人冒名處分案」出發,探究系爭責任之歸責原則以及歸責事由究竟為何?

 

【講綱】

  • 壹、 前言
  • 貳、 第三人冒名處分案
  • 一、 事實概要
  • 二、 本案爭點
  • 三、 法院見解
  • 參、 學說與實務見解
  • 一、 過失責任說
  • 二、 推定過失責任說
  • 三、 無過失責任說
  • 四、 區分說
  • 肆、 歸責原則之判斷主體與客體
  • 一、 歸責原則為何之判斷主體:地政機關
  • 二、 歸責原則為何之判斷客體
  • 伍、 無過失責任之採取
  • 一、 以法定擔保基金賠償損害
  • 二、 歸責事由
  • 三、 免責事由
  • 陸、 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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