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戴瑀如   專任教授

發表日期:2022/9/29(四)

講座名稱:民法上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公扶養與私扶養的疑難

內容簡介
 

主講人

戴瑀如 │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李莉苓 │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庭長

民國99年增訂民法第1118-1條,在扶養權利人對義務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曾有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扶養義務人即可主張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此一規定在實體法中,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的觀念,使該扶養權利與義務不再單純因身分關係發生,卻須加入對價關係的考量,從而讓扶養的性質產生變動,重啟扶養篇章規定妥適性的檢討。於程序法中,則因扶養權利人為取得公扶養,卻須先排除私扶養之目的下,向法院頻頻興訟,提起減免扶養義務之程序,而增加法院的負擔。針對此一問題,本講座將以學理與實務角度出發,就此類爭訟進行分析,並提出相關之修法建議。

【講 綱】
  • 一、實體法上的面向
  • (一) 扶養義務之性質與種類
  • (二) 扶養義務人的範圍與順位
  • (三) 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的要件與行使方式
  • (四) 社會法之相關規定
  • 二、程序法上的面向
  • (一)調解程序中所生的疑難
  • (二)法院與行政機關的權責
  • 三、民法第1118-1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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