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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房屋稅法令自家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營業用得全數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條件

自家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營業用得全數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條件

文章發表: 2018/08/23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7.23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令

【函令內容】

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函令要析】

一、營利事業以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原則上最少應將使用面積1/6,按非住家用稅率及非自用住宅用地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1. 房屋稅課徵規定: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2. 地價稅課徵規定:按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土地同時作自用住宅用地及營業用住宅用地,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或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營業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3. 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原則上最少應將使用面積1/6部分,按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僅使用面積5/6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營業用,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全數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1. 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2. 房屋僅為營利事業稅籍登記場所,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
  3. 營利事業未雇用員工。
  4. 營利事業之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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