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7.23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令
【函令內容】
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函令要析】
一、營利事業以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原則上最少應將使用面積1/6,按非住家用稅率及非自用住宅用地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房屋稅課徵規定: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 地價稅課徵規定:按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土地同時作自用住宅用地及營業用住宅用地,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或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營業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 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原則上最少應將使用面積1/6部分,按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僅使用面積5/6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營業用,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全數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 房屋僅為營利事業稅籍登記場所,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
- 營利事業未雇用員工。
- 營利事業之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
知識庫
- 陳心儀,房地合一稅改,人民有感嗎?,月旦會計實務研究,6期,2018年6月。
- 陳明燦,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特別稅率之適用與租稅協力義務,月旦法學教室,91期,2010年5月。
- 范文清,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免徵地價稅--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簡字第三六九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233期,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