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搜尋結果:所得稅法第24條 搜尋結果 重要函令簡析 2025/09/09 營利事業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函令字號】財政部114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