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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據通報資料及調查,認定A利用符合承購資格之訴外人B之名義,於2012年10月5日購買日勝公司興建預售之新北市板橋浮○合宜住宅一戶,於2018年9月5日以B名義登記取得所有權。A再以B債權人名義,申請強制執  
2026/03/06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針對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課徵擬制遺產稅,但未明確規範納稅義務人;當配偶拋棄繼承時,原擬制遺產課稅目的反倒對其他繼承人加重稅賦。而遺贈稅法第17條之1亦排除該類贈與列入剩餘財產  
2026/01/23
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稅基之計算,與扣除額密切相關,以遺產稅為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列舉11項扣除項目,作為遺產總額之減項,免徵遺產稅,故扣除額或減  
2026/01/02
距今13年前,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01號解釋,針對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所須支付之醫藥費,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下稱系爭規定)要求須付與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  
2025/04/11
我國之遺產稅制,係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持有之財產為稅基進行課稅,為避免被繼承人於將死之際,先行移轉財產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或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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