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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2
股東名簿與公司經營權的爭執,過往經常聚焦於查閱權的行使和範圍,更進一步,因取得股東名簿乃係召集股東會的基礎,在非公司派之人員取得召集權時,能否取得股東名簿又係另一個經營權的戰場,公司法第210條之1亦因此修正,以保護非公  
2024/05/17
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2018年修正前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Ⅰ.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  
2022/07/29
聲請選派檢查人制度,乃我國公司法明文賦予股東監督公司經營決策之途徑。就臺灣上市公司普遍股權分散程度而言,絕大多數股東持股比例不大,縱使股東可以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仍侷限於董事會通過之議案,對於公司經營決策很難發揮實質的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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