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2018/08/03
原告甲公司所有定著在雲林縣5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雲林縣政府於104年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列為縣定古蹟。原告向被告(稅務局)申請依修正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規定免徵地價稅(105年7月27日修
2018/07/30
甲公司民國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457,510,555元及全年所得額816,469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北區國稅局)認甲公司無實際進銷貨事實,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重行核定營業收
2018/07/23
甲公司係經認許核准從事醫療器材之批發銷售業務境外公司之台灣分公司。基於醫藥行業特性,拓展通路業務必須先提供回饋機制,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協議價購該公司對特定醫療機構通路之供貨權(下稱系爭供貨權),約定自2008年起按期向乙公
2018/07/16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依查得資料,以上訴人係陸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欣公司)負責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所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向趙○訓、趙○祿、趙○麟、陳○慶、趙○堂、趙○藝、趙○達及趙○房等8人
201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