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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2018年修正前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Ⅰ.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
2022/07/29
聲請選派檢查人制度,乃我國公司法明文賦予股東監督公司經營決策之途徑。就臺灣上市公司普遍股權分散程度而言,絕大多數股東持股比例不大,縱使股東可以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仍侷限於董事會通過之議案,對於公司經營決策很難發揮實質的監
2021/05/07
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為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short swing trading)禁止之規定。該條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
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