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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願性碳權交易之會計處理

文章發表: 2025/08/11

張婧橞

  • 金鼎記帳士事務所所長

汪瑞芝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會計資訊系教授

壹、前 言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各國透過國際協定推動減碳行動。1997年《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強調「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並建立碳排放交易機制,使締約國可透過交易減排額度以達成減碳目標。2015年,《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進一步擴大減碳範圍,涵蓋開發中國家,並推動各國自主減碳承諾,形成更靈活的氣候治理模式。這些國際機制影響全球碳市場發展,促使各國政府與企業推動碳中和政策。各國為落實減碳,普遍採行「碳稅」及「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等政策,對企業財務與會計處理產生重大影響。碳權交易已成為企業達成減碳目標的重要手段,然而,碳權在財務報表中的認列方式,涉及收入、資產與負債的衡量,影響企業財務資訊的透明度與投資人決策。為確保財務報導的公正性,國際會計準則逐步建立碳權交易相關規範。

隨著碳交易市場日益發展,碳權交易會計處理方式將影響財務報表的資訊揭露,進而影響企業經營與投資決策。我國立法院於202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案,並將其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該法於同年2月15日正式公布施行,將碳費納入法律,以積極達成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隨後,於同年8月7日成立「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碳權交易所)」,提供碳交易市場機制,企業積極參與全球碳交易平台,以抵銷自身碳排放並提升永續經營能力。環境部也於同年10月12日公布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並於2024年7月1日公布「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明確規範有關減量專案之審查及減量額度之核發,以落實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制度;同年8月29日公布實施「碳費收費辦法」。

我國碳權交易所的主要來源包括高品質、不重複計算的國外碳權,以及國內的「自願減量額度」和「增量抵換額度」。按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在碳權交易所上架並購買的國外碳權,才會被氣候變遷署認定並進行扣抵。2023年12月22日臺灣碳權交易所正式上架國際碳權交易平台,於平台啟動首日,45家企業和金控子公司合計交易了88,520噸二氧化碳當量的碳權,成交價格在每公噸3.9~12美元之間。

本文探討自願性碳權交易之會計處理,研究結果發現,企業的會計處理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指引大致相符。隨著碳權市場逐步成熟,政府應進一步簡化會計處理指引與財務報告準則,以確保財務資訊的透明度與公正性。此外,政府應積極鼓勵企業減(排)碳,未來自願性碳權應僅限企業自身碳抵換,禁止於平台轉售,以避免市場投機行為。最後,應簡化碳權的後續評估與衡量,促使企業積極投入淨零碳排目標,提升國內碳交易市場的發展與永續經營的可行性。

貳、碳權交易會計處理

碳權是一種允許碳排放的許可證,同時也可作為碳減排成效的指標,並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CO₂e)」作為計量單位。國際上主要的碳權核發機構包括聯合國運行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以及獨立機構認證的四大標準:碳驗證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美國氣候行動儲備(Climate Action Reserve, CAR)、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 GS)和美國碳註冊登記簿(American Carbon Registry, ACR)等,並提供碳減量認證,企業可透過購買碳權來抵減自身排放量,部分國家甚至將其納入強制性市場的碳定價機制。

我國目前建立了碳抵換專案,以自願性市場為基礎,參考國際標準來制定認證機制,允許企業申請將減排成效轉化為碳權,以支持碳管理與碳中和目標。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IAS 38)規定,僅於符合特定條件時,企業始應認列無形資產且明定如何衡量無形資產之帳面金額,並要求訂定無形資產之揭露。IAS 38說明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應符合可辨認性、對資源之控制及未來經濟效益的存在等條件。一般企業所取得的碳權屬於無實體形式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可個別辨認、可由企業控制且具有抵換排放義務的未來經濟效益,因此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

我國為落實2050年淨零排放承諾,於2023年8月7日成立臺灣碳權交易所並啟動國外碳權交易,為國內企業提供參與碳交易市場的平台;為確保碳交易市場的順利運作,訂定多項交易規章,包括營業細則、國外減量額度上架作業程序、交易規則及收費標準 。同時,臺灣碳權交易所將碳權性質與交易對象劃分為三大交易區塊,分別為:國內自願減量額度交易、增量抵換機制以及代購國外碳權交易;其中,國內自願減量額度交易指企業透過減排專案獲取碳權並進行交易;增量抵換則適用於因擴廠或產能提升導致碳排放增加的企業,需透過購買碳權進行抵換;代購國外碳權則為企業從國際市場購買碳權,以符合國際減排要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成立專案會計處理研究小組,於2023年11月27日發布「企業持有碳權資產相關會計處理之指引」,該指引係由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與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提供之臺灣上市(櫃)公司碳權相關交易,遵循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相關規定以及蒐集國內外相關規定與實務案例,就企業持有碳權資產相關交易研擬會計處理,以協助企業對持有碳權之交易於財務報表中做適當認列、衡量、表達與揭露。

此指引涵蓋五種主要的碳權交易模式,分別為:一、向國內政府申請自願減量專案額度,並出售給第三方;二、自國外政府無償取得排放額度進行碳抵換,並將剩餘排放額度出售予第三方;三、向國內其他企業購買減量額度,以符合環境法規要求並申請註銷;四、透過國外碳權交易平台購買減量額度,作為企業自願性碳抵換的一部分;以及五、因企業新設工廠涉及增加碳排放,需依環境影響評估規定進行增量抵換。

由於我國碳權交易係透過國外碳權交易平台購買碳權,作為企業自願性碳抵換的一部分。因此,以指引中第四種透過國際碳權交易平台購買碳權,作為企業自願性碳抵換的一部分碳權交易之會計處理進行說明......(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90期:美國關稅風暴來臨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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