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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自我國於2020年初陸續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後,民間部分產業因禁止群聚、禁止外食等相關防疫政策而營運  
2022/01/28
我國勞動基準法就勞工之解僱採取原因法定原則,即雇主僅得於符合勞動基準法11條及12條之特定情形時,始能合法解僱勞工。惟在企業進行併購活動而造成雇主之主體變動時,勞動關係應如何處理,勞動基準法於第20條另規定:「事業單位改  
2020/06/12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準此,倘若勞工屢次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之規定(例如,上下班遲到早退、漏未打卡、公器私用、與辦公室同仁或長官時起糾紛  
2019/06/21
在永續經營之會計原則假設下,企業的生命週期是永續,不能預測何時會終止營業。故企業的經營績效要等到企業終止營業才能確定,但若等到企業結束營業才評估經營績效,就無法及時提供會計資訊給使用者,為讓會計資訊具有時效性,乃以會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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