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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109 (45期) 經濟部新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納入「新古車」之適用【函令解析】
中文篇名

經濟部新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納入「新古車」之適用【函令解析】

作者

葉家宇

閱讀核心

經濟部於1998年6月17日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實施迄今已多年,其間發生諸如定金收取、汽車重大瑕疵及屢修不復等爭議問題,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重點如下:(一)參考其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立法體例,增訂契約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期間至少3日。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109 (45期)

起訖頁

121-124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52260962021090045014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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