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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新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納入「新古車」之適用【函令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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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1998年6月17日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實施迄今已多年,其間發生諸如定金收取、汽車重大瑕疵及屢修不復等爭議問題,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重點如下:(一)參考其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立法體例,增訂契約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期間至少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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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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